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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擦撞快速擺平 PAMO線上和解書小兵立大功


發佈於 2020/04/5| 最後更新 2025/02/25


台灣地狹人稠,大街小巷行車之間,汽機車交會難免擦槍走火。本著「法律終究是為人服務」的信念,90後的年輕律師施尚宏決定跳脫傳統框架,結合科技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提供輕微車禍案件的有效解方。

開車族免不了都有事故經驗。事故有大有小,大車禍必定找保險公司斡旋理賠,小擦撞則多半想迅速擺平,息事寧人。

而這樣的場景你可能不陌生。事故的兩端無人受傷,車輛受損也不嚴重,雙方都急著趕路,匆匆忙忙議定賠償金額後,給了現金走人。然而,事後卻有人反悔,去了警察局備案,說某某車號的車輛肇事逃逸,讓另一方百口莫辯。

「PAMO線上和解書」服務首先在2017年獲得科技部「FITI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獎勵,並於2019年2月正式推出。
「PAMO線上和解書」服務首先在2017年獲得科技部「FITI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獎勵,並於2019年2月正式推出。

畢業於政治大學政治系,曾任執業律師、現為「略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的施尚宏指出,台灣一天有近三千件的車禍案件,其中62%案件的當事人選擇賠錢了事,而不是動用保險。但很常遇到的情況是:雙方原本議定不用賠,卻有人反悔。因此,他建議以最短的時間完成一份和解書,確保雙方的權益。

為人服務》小事故線上和解,站穩利基市場

台灣地狹人稠,一般人的通勤與交通,除大都會有捷運外,多半還是仰賴汽車與摩托車。大街小巷行車之間,汽機車交會難免擦槍走火。常常在一個不起眼的轉彎處,就發生碰撞事故。

然而,很多民眾在不熟悉法律、不知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小車禍成為很多民眾的難題。施尚宏過去在律師事務所服務時,發現小車禍是很大宗的案件,很多人有此法律服務的需求,卻負擔不起法律服務費用。

本著「法律終究是為人服務」的信念,施尚宏希望從輕微的車禍案件著手,透過自己的專業提供有效的服務。90後的施尚宏決定跳脫傳統框架,結合科技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降低民眾取得法律服務的門檻,讓小車禍可以迅速獲得解決,騎士、駕駛得以「迅速解脫,繼續上路」(Pass And Move On,縮寫為PAMO)。

原本要出國深造的施尚宏,找來台大政治系畢業的姚隸詩擔任公司營運長,並邀請政治大學同學王韋仁擔任技術長、小學同學顏鴻傑擔任執行董事,一個年輕有朝氣的四人團隊於焉誕生。

「PAMO線上和解書」服務首先在2017年獲得科技部「FITI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獎勵,並於2019年2月正式推出。產品上線後,由於短短幾分鐘內便可完成一份有法律效用的和解書,相較於傳統的做法,可節省使用者超過20倍的時間成本,為長時間使用道路的駕駛團體,如計程車隊、租賃車行、外送平台等帶來驚人的便利。

而除了線上取得和解書,PAMO也提供售後服務。施尚宏表示,使用線上和解書後,對方如果反悔產生法律糾紛時,從刑事偵查程序到民事的第一審,PAMO會提供律師協助,且負擔費用。

營運長姚隸詩表示,PAMO最終就是希望提供大家更方便取得、門檻沒那麼高的法律服務。吳長益攝影
營運長姚隸詩表示,PAMO最終就是希望提供大家更方便取得、門檻沒那麼高的法律服務。吳長益攝影

PAMO線上和解書推出後,很快受到台灣大車隊、Lalamove啦啦快送、Giftpack禮物快遞等企業的青睞。施尚宏談到一個案例:一位Giftpack的駕駛與摩托車發生擦撞後,該駕駛迅速拿出手機,將整個事故定位、拍照記錄後,詢問對方姓名、電話,對方很快就收到一則簡訊,詢問是否願意和解。對方同意後,雙方旋即收到一份和解書,付了現金,繼續上路。整個過程大約兩分鐘,對方機車騎士一臉不可置信:「怎麼這麼方便?」

成功與汽、機車租賃業者合作後,PAMO近期則打入保險代理人市場,擴充車險涵蓋的範圍,鎖定賠償金額2,200元左右且無人受傷的小事故。由於賠償金額低,多數人考慮不要動用保險,避免出險後保額提高;而具有法律效用的及時和解服務,能夠彌補保險無法涵蓋的部分,成為保險代理人優化產品、提升競爭力的一項配備。營運長姚隸詩表示,這樣的服務希望未來能成為車險的標配,因為PAMO最終就是希望提供大家更方便取得、門檻沒那麼高的法律服務。

突破思維》法律人遇上科技人,從APP到Chatbot

作為90後的法律人,施尚宏一開始的想法很單純:只是想要將一份和解書透過線上的方式提供給大眾。然而,看似簡單的構想,卻經歷了諸多衝擊。

首先,法律人與科技人的遭逢,激起的不光是火花。施尚宏表示,剛開始產品外包給技術人員,但協調過程中摩擦很多,雙方猶如雞同鴨講,「我是法律人,不知道技術人員在想甚麼;技術人員也不知道法律人在想甚麼,兩邊摩擦很多,而且產品做不出我們想要的感覺。」

最初,PAMO開發出的是手機APP,操作流程要上下層選單來來回回切換,使用上達不到便利的要求。後來王韋仁加入團隊,成為公司的產品顧問,負責寫程式以及基礎設備架構。「那時候就開始重新思考,產品應該要怎麼從原本的APP進行改善。」王韋仁開始訓練大家「畫圖」,施尚宏笑言:「我們被訓練很長一段時間。」

過程中大概畫了八、九十張圖,逐步堆疊所需要的功能、規格,透過大量的圖解以及一項項的測試、修改,才逐步將心中的樣貌呈現出來。最終,施尚宏的構想在LINE上整合Chatbot(聊天機器人),成為「PAMO線上和解書」,使用者加了好友以後即可開始使用。

這項標榜「只要1分鐘,快又有保障」的線上和解書,最終的成品是施尚宏始料未及的,卻也讓他體悟到,整個科技化的過程中,有更多、更迅速的方法,來做到更完整的事情。

產品開發成功後,很快地在市場上找到適合的切入點──大量道路使用者,如車隊、車行、快遞、外送業者等。精準的利基市場(Niche Market)行銷方略,奠定PAMO前進的基礎。如今整合保險代理人,跨入邁向個別使用端市場的階段,逐漸達到施尚宏「讓法律服務更便利、更大眾化」的理想。

施尚宏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實現了「讓法律服務更便民」的想法。吳長益攝影
施尚宏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實現了「讓法律服務更便民」的想法。吳長益攝影

新創公司》除了信任,更應透過法律自保

自己走過一段創業之路,施尚宏對於新創公司的創業之路也有更深體悟。他坦言,過去內心充滿質疑:「你跟別人買一千萬的東西,你不簽合約嗎?」他說:「現在慢慢就懂了,創業過程當中,企業往往要求速度,而且合作都是本著信任,不可能沒有信任就要來做這件事情。」因此,往往合約的簽訂不夠嚴謹。

作為一個法律背景的創業人,他提醒新創公司從幾個方面著手,讓公司更有保障。首先,要簽署合夥人的合約。合夥人之間應約定好如何進行合作,以及退場機制,避免後續的糾紛;其次要簽訂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即備忘錄)。可以簽一份正式一點的MOU,但施尚宏強調MOU沒有法律上的效益,所以盡量簡單、明瞭,雙方簽名、蓋章,彼此認定即可。

最後,合約內容應該根據不同投資案而變動。「投資一千萬以內跟投資一千萬以上的合約,不應該一樣。」合約裡面最重要的就是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的部分,但為了讓合約可以趨近公平,要能找到一個平衡點,讓雙方都可以接受。

施尚宏認為,找到自己信任的律師事務所很重要,而且最好有創業經驗,因為他可以同時站在企業主的角度思考。

施尚宏小檔案

• 2017年4月成立略策股份有限公司。

• 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於2017年獲得科技部「FITI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獎勵。

• 2019年2月,PAMO線上和解書正式上線。

登入PAMO網站,點選「立即取得」後即可進入「PAMO線上和解書」「申請流程」頁面開通服務。
登入PAMO網站,點選「立即取得」後即可進入「PAMO線上和解書」「申請流程」頁面開通服務。

本文轉載自 看雜誌 創業新星 第210期:網址

在臉書被人霸凌攻剿?台灣律師事務所推「訴狀自動產生器」讓你伸張名譽


發佈於 2020/03/6| 最後更新 2025/02/25


不想姑息在臉書上謾罵你的人嗎?

在臉書上莫名被人攻剿?又或是被霸凌?網路妨害名譽案件層出不窮,但很多時候當事人往往想打官司卻耗時費力,因此姑息了在網路上謾罵的霸凌者。

但現在台灣網友有更方便的管道了,PAMO 法律實驗室跟略策法律事務所針對「臉書」上的妨害名譽事件,共同推出了「妨害名譽告訴狀自動產生器」,只要在網路上填妥表單、上傳截圖,就能自動產生出妨害名譽的書狀並寄到你家,讓你自動化地做好訴訟準備。

PAMO 法律實驗室跟略策法律事務所針對「臉書」上的妨害名譽事件,共同推出了「妨害名譽告訴狀自動產生器」,只要在網路上填妥表單、上傳截圖,就能自動產生出妨害名譽的書狀並寄到你家,讓你自動化地做好訴訟準備。

其實這個自動產生器前台很簡單,就是 Google 表單而已;但是他會依照不同情境事件,要求你填上、上傳臉書的事件記錄圖檔,然後自動生成書狀;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份書狀不會自動生成 pdf 給你,而還是會由略策法律事務所擬訂再寄給你(需要費用 449 元)。

而且填答表單也只代表「文件準備」,不代表就進入「告人」程序,使用者要等到取得通知後再自行決定是否告人,也無法保證訴訟結果。但無論如何,這已經大大降低要告臉書妨害名譽事件的門檻了。不想姑息在臉書上謾罵你的人嗎?點擊連結試試看吧

本文轉載自 INSIDE:網址

車禍要報警找保險…但小擦撞呢?


發佈於 2019/12/12| 最後更新 2026/04/10


簽完和解就可以走!

原因在於:

車禍擦撞一旦發生,結束的唯一條件就是雙方達成了賠償共識。因此車禍之後的所有流程,目的都是協助雙方達成共識,甚至我們可以理解「肇事逃逸罪」的重罰目的,包含了對於不協助釐清責任者的懲罰。

這些流程包含了:

1. 報警相關程序,目的在於紀錄車禍並釐清肇事責任。

2. 訴訟程序,其中一項最重要功能在於為雙方計算損害賠償的範圍與其金額。

3. 保險程序,在於協助當事人承擔犯錯的賠償責任。

想知道更多「車禍現場處理」相關說明,在這裏: https://bit.ly/36m86tk

而在「小擦撞」中,車禍當事人往往會因為「金額很低」、「其中一方願意賠償」且「沒有人受傷」,而陷入「我該怎麼做?」的困境,畢竟:

1. 有人認錯(不需釐清肇事責任);且

2. 說好只要賠一點點(不需要動用保險理賠)。

此時報警,只剩下「紀錄」的功能。但這「紀錄」的功能,讓車禍當事人可以不用擔心會陷入肇事逃逸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責。

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取得「紀錄」嗎?

有,和解書。可以在google上找,除了需要從一萬個搜尋結果中選一個來用,還要花兩小時修改列印的版本。

有沒有那種快又有效,還不用列印的和解書?

有!PAMO線上和解書,透過雙方手機驗證身份,不需列印且沒有遺失風險,最重要的是,使用後對方還賴皮,那PAMO會請合作的律師協助使用者打官司喔(費用當然是算PAMO的)! 馬上取得: https://bit.ly/38wSZiP

最後,貼心提醒,縱使是小小車禍,除非我們能留下PAMO線上和解書,否則就算對方說了沒事不用賠,我們也應該要報警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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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律師放棄高薪事務所創業!領軍打造PAMO車禍和解線上服務


發佈於 2019/11/5| 最後更新 2025/02/25


「過去主要負責處理商務案件,工作上手後駕輕就熟;但工作數年下來,感覺律師還是屬於守備一方,因為告與不告的決定權都不在我們手上。」90後、畢業當年隨即取得律師執照的施尚宏(Sean),過去在律師事務所處理商務案件,是甚麼原因讓他跳離舒適圈、冒險創業?

「觀察尋求免費法律諮詢的民眾,通常都是與車禍肇事有關,且『輕微車禍』占多數比例。」Sean解釋,肇事雙方在車禍發生當下,往往認為事態不嚴重、報警費時費力,最後僅達成私下口頭和解,並未簽立書面文件,「但口頭協議容易『反悔』,導致日後產生爭議。」不僅如此,一般人很可能無力負擔諮商費用,「法律」常被視為遙不可及的專業。

台灣每天平均約有2900件的車禍事故發生,「如果是金額較低的車禍事故(輕微擦撞),保險公司理賠或事故處理不見得划算。」發現市場存在的痛點,Sean於2017年打造PAMO團隊,針對「不需保險理賠」且「雙方達成共識」的車禍案件,打造線上和解書服務,協助民眾輕鬆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創業的欲望伴隨著強大的行動力,Sean表示:「當初想到這個點子,便覺得充滿挑戰性!」希望透過PAMO的服務,解決社會普遍存在的問題。

Sean於2017年打造PAMO團隊,針對「不需保險理賠」且「雙方達成共識」的車禍案件,打造線上和解書服務,協助民眾輕鬆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發現市場存在的痛點,Sean於2017年打造PAMO團隊,針對「不需保險理賠」且「雙方達成共識」的車禍案件,打造線上和解書服務。

集結各領域人才,強化PAMO團隊戰力

新創團隊的人才佈局是成功關鍵,創辦人Sean深諳這個道理,並耗費一段時間發展出專屬自己的PAMO團隊。回想過去經歷,團隊成員都在各自領域發光發熱。就以Sean本身而言,當初正準備GMAT、欲前往海外進修,卻意外萌生創業念頭。過程中,他與讀書會同學、台大政治系畢業的姚隸詩(Alisa)分享概念,兩人順利達成共識,一同闖蕩創業之路;並在同年(2017)參與科技部舉辦的「FITI 創新創業激勵計畫」,向多位創業前輩汲取寶貴經驗。

而Sean的國小同學顏鴻傑(Jeff)擁有豐富的管理經驗與人脈資源,看好PAMO的發展前景,隨即加入團隊;與Sean同樣就讀政治大學的王韋仁(William),目前擔任技術長一職,發揮將近十年的開發經驗本領。目前PAMO可說是集結各種領域的人才,戰力維持在一定水準。

以科技新創為基礎:PAMO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務

團隊分享PAMO線上和解書使用流程,情境假設民眾遇到交通事故等突發法律案件,只要使用通訊軟體Line進入PAMO的系統,並完成以下步驟:

  1. GPS定位
  2. 拍攝並上傳事故照片:留下現場畫面,包含雙方車牌、車輛受損的地方
  3. 選擇和解條件:包含賠償方式及和解金額
  4. 完成驗證身分:通過手機簡訊確認雙方駕駛身分,確保法律權益並具有法律保障的和解書

和解完成,若「有人受傷」,恐涉及刑責,還需列印「撤回告訴狀」並請對方簽名。如此一來,將大幅度節省車禍事故所耗費的時間及資源。

PAMO線上和解書使用流程
PAMO線上和解書使用流程。

一旦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和解書,即使沒有公正第三方的作證,法院仍將其視為有效證據,也因此,PAMO提供的網路虛擬平台所簽屬的和解契約,於我國具有完全有效之法律效力。

如果後續發生糾紛該如何應對?Sean表示:「我們提供的服務除了『線上和解書軟體』,當然還包括『售後服務』;和解後若仍有糾紛,我們會委派合作律師事務所協助處理、善後,並負擔全部費用。」

除了線上和解書,PAMO也提供「個人法律科技顧問」服務,採取一天2元(NTD 730/年)的年費會員制。「我們的終極目標是B2C,將服務擴及所有的一般駕駛。」Sean說道。

在市場中站穩腳步,發揮無限潛能

PAMO的主要客群是用路時間較高的「職業駕駛」以及「外送夥伴」,合作案例像是台灣大車隊、LalamoveGiftpackgogoout等;又隨著「叫車平台」與「外送平台」爆發性的成長與普及,PAMO的第一批客戶群也隨之擴大。

對於市場來說,PAMO提出的解決方案前所未聞,唯有透過持續累積與企業的合作案例,才能逐步建立使用者對於PAMO的信任。接下來,PAMO希望在台灣站穩腳步後,將服務模式複製到海外,並鎖定同為大陸法系的大東亞地區,預計於明年進行下一輪募資。


創業快問快答

Q:就目前市場狀況,您認為貴公司服務的競爭優勢為何?

我們找到了一個服務真空的市場,在車禍案件中,與市場最大玩家「保險公司」互補。

Q:創業至今,做得最好的三件事為何?

  1. 由法律人與非法律人一起組成的團隊,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更可以換位思考與互補,兼具法律工作者的專業以及法律服務使用者的視角與需求。
  2. 從niche市場出發,在深遠傳統的產業中,找到一片藍海。
  3. 針對使用者需求與市場趨勢快速反應。

Q:創業,教會了你哪些事?簡單分享創業至今以來的心得感想?

創業是一個不斷試錯、調整,而不能滿於現狀的過程。

本文轉載自 創業小聚:網址

警察不給我停車場車禍的肇責分析!怎麼辦?


發佈於 2019/08/1| 最後更新 2025/02/25


這世界上真的有報警也無法處理的車禍?

PAMO法律團隊就來跟大家介紹一下在停車場、加油站的車禍案件

👉 為什麼「叫警察也沒用」?警察為什麼「無法」協助處理?
👉 除了停車場、加油站,還有哪些地方也是「私有領地」?
👉 後續應該如何處理?保險是否還能理賠呢?

初判表,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簡稱。

警察局交通隊或交通大隊,會在車禍發生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憑藉車禍當時警察繪製或紀錄的現場資料,來製作初判表。

資料包含:

  1. 車禍現場圖
    警察會測距並透過圖示,表達兩車的行進方向、撞擊位置、相對位置、標誌標線等,基本上是一個考驗美術的程序。
  2. 車禍現場照片
    警察會拿起手機或相機,拍攝事故現場的照片,照片包含兩車車牌、撞擊點、損害、附近標線標誌、兩車相對位置的照片。
  3. 當事人筆錄
    事故當事人,會被邀請到警察局或直接在警車內,與承辦員警聊聊這場車禍的始末。

30天後,當事人可以申請「初判表」來瞭解本件事故的責任歸屬。

然而,法律在賦予交通隊權利的同時,也限制了他們為民服務的權限。

那為什麼停車場是「叫交通警察也沒用」的地方呢?

從與交通相關的法規中,可以看出對於人民的私有領域,國家基本上不干預、不介入並給予尊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第2條第1款: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但,不干預私領域這件事,代表:非屬道路的地方,不只初判表,甚至連「交通鑑定」都無法進行。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停車場不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

依據停車場法第2條,縱使是公立停車場,也不一定就有「道路」性質。目前僅下列兩類停車場,內建「道路」性質:

  1. 路邊停車場
    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2. 都市計畫停車場
    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校園、加油站與社區大樓呢?

當然不是道路!
只要「非屬公有」或不具有「供公眾通行」性質的地方,就都不屬於「道路」。

那在非「道路」的地方發生車禍,沒有初判表、沒辦法進行車禍鑑定,該怎麼辦呢?

放心,責任一樣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釐清:

  1. 保險公司判斷責任歸屬
    在私領域發生的車禍,如果雙方都有保險的話,那可以交由保險公司判斷,取代「初判表」。
  2. 法院以判決分配責任
    沒辦法進行車禍鑑定這件事,就需要由當事人進入司法程序,透過法院一次又一次的開庭、辯論、陳述、意見、證據等資訊釐清。至於法院作出判斷要多久,就不說了(仰頭~

因此,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且「確認不需出險」,那「和解」就會變成一個很好的選擇。

至於和解應該怎麼進行,請參考前篇文章「車禍了怎麼辦?02 //車禍現場處理//

使用PAMO合約即時印服務,3分鐘取得有法律保障的專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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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了怎麼辦?超詳細車禍現場處理


發佈於 2019/07/31| 最後更新 2025/02/25


發生車禍的時候我們要做什麼?


PAMO法律團隊完整教學「車禍現場處理」SOP

👉 報警之後,警察會做哪些記錄呢?
👉 如果需要保險理賠又須要怎麼做呢?
👉 沒有車禍和解書的風險?
👉車禍和解書取得以及製作方法?

前情提要

被車門這樣華麗的一擊,機車壞了、人也壞了,一聽到警察問說:「你要提告嗎?」詩涵一邊點頭、一邊怒吼:「我・要・告・死・他!」

車禍了怎麼辦-現場處理-警察筆錄
筆記本拿出來了嗎?

車禍現場處理 – 教科書版

  1. 打開車子的警示燈,並在車輛後方放置警告標誌,防止被二次追撞。
  2. 如果只有輕微車損、沒人受傷,在地上標出車輛位置後,就把車子移到路邊,才不會妨礙交通。
  3. 如果有人受傷的話,除了報警之外,還要立刻叫救護車!
車禍了怎麼辦-車禍現場-報警
爸爸媽媽說的話,我都有聽,但….情況他就是不允許啊

車禍現場和解 – 現實世界版

絕大多數的車禍都只是小擦小撞,不是不小心擦到路邊車輛的後照鏡,就是前車的保險桿。

在這種很可能用「沒事沒事」或「幾百塊甚至一兩千元」就和解的案件中,雙方可能因為趕時間、覺得等警察來處理很麻煩或覺得只是小事,便達成共識後,直接離開現場。

車禍了怎麼辦-車禍現場-和解
STOP ! 危險啊

但,先別走!請務必留下和解書再走。

實務上,有許多案例都是從「沒事~沒事~」開始的,明明對方都說沒事了,為什麼還會出事呢?

車禍了怎麼辦-車禍現場-做什麼
等等,究竟是哪裡出錯了呢?

因為「沒有留下和解證據」!

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的告訴期有6個月,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時間更長達2年。在上述期間,如果沒有留下完成和解的證據,在對方反悔、賴皮,一口咬定當時並沒有和解時,我們就會因為「難以舉證」而在訴訟中處於劣勢。(👉詳細影片:https://bit.ly/2YAAI1M

用PAMO,在現場為您留下完整和解證據:https://bit.ly/2ZgOuDT

那我在車禍現場直接用手機錄音、錄影可以嗎?

當然可以,但是我們可能會因為沒有經驗或一時之間大意,而遺漏應該紀錄的事實。 如果可以,簽訂一式兩份的和解書才最有保障。

律師的建議:在車禍現場留下充足的證據

即使對方說「沒事~沒事~」也要簽訂和解契約,如果雙方有約定賠錢或修車,那就更應該留下和解書,才能在有需要時,保護自己。

和解書要怎麼取得呢?

  1. Google 谷歌好朋友:網路上有許多「車禍和解書範本」供大家下載使用,列印後填寫資料以及和解條件,請記得要一式兩份,兩份填寫完成,雙方簽名後和解契約完成。
    🚨注意:民眾的和解,並不在警察的服務範圍內,因此有部分警察局已經不再提供車禍和解書囉~
  2. PAMO線上和解書:無需列印,無需移地,只需打開LINE,1分鐘現場取得車禍和解紀錄,僅需單方操作,完成後,雙方都能透過簡訊取得和解書。更多詳細說明: https://bit.ly/2K8mhKx
車禍了怎麼辦-車禍現場-車禍和解
時代在走,車禍和解當然也要有新選擇!

如果要動用保險理賠或進行法律訴訟,那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1. 報案三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以在車禍現場要求警察開立。
  2. 現場圖、現場照片:車禍發生7天後,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申請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下方都可以找得到。
  3. 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申請後30天核發。各縣市申請細節規定略有不同,記得再向當地交通警察大隊確認。
  4. 診斷證明書:如果有受傷就醫,可以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將來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車禍了怎麼辦-車禍現場-保險資料
收好!收滿!

假如沒有留下任何記錄的話,是沒辦法申請到滿意的保險理賠!


「欸不是、大姐,我們有話好好說……」志豪一聽到要被告,立刻衝了過來。詩涵的理智二次斷線:「你才大姐、你全家都大姐!」

「可是,走法律程序的話會拖很久喔。」志豪企圖力挽狂瀾。

到底,走法律程序會面臨哪些繁複的過程呢?

下一回,我們將會介紹發生車禍時可能會遇到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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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7/25| 最後更新 2025/02/25


又是完美的一天,志豪駕著紅色三叉戟,帶著女友要到信義區吃晚餐。為了今晚的約會,讓女友成為眾人焦點,志豪打定主意要花2,100把車停在路邊。

哪知,志豪車門一開,「碰!」一聲巨響,後方的詩涵騎著車,閃避不及一頭撞上,滿身是傷。

警察到場後,尋問詩涵是否要對志豪提告「過失傷害」……

今天,我們就先來了解什麼是「過失傷害」。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與 過失重傷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
以下罰金。」
對!撞到讓人受傷,是有可能吃牢飯的

📢 什麼是「過失」

「過失」在刑法上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舉例來說,在開車門之前,應該要確認後方有無來車,如果沒確認就開門,造成後方騎士因而撞上受傷,那就有「過失」。

📢「傷害」跟「重傷」怎麼分?

法律特別將「重傷」的概念從「傷害」裡面抽出來。

刑法第284條第1項除了提到「傷害」之外,也特別針對造成他人「重傷」,設有更重的處罰。

假如我們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治療難度極高、甚至無法治療的傷害時 [1],就會落入「重傷」的範圍裡。

舉例來說,開車撞傷人,「手臂一塊擦傷」跟「身手異處還接不回去」,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就會是「傷害」跟「重傷」。

醫生救救我~

📢 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先幫大家複習一下: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規停車、未依照規定開關車門都算駕駛行為 [2](請見:駕駛篇),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假如志豪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反而是立刻載著女友烙跑的話,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囉!

現在大家在繳雞ㄊ……考駕照的時候都有考兩段式開車門,別一上路就忘記啦!

連姊都知道轉彎也要兩段式

回到今天的男女主角。

詩涵頭昏腦脹的坐在地上,看著志豪正緊張的檢查車門有沒有哪裡壞掉。

「啪擦!」一聲,詩涵生平第一次聽到理智斷線的聲音。

究竟,在前方等著志豪的,會是什麼呢?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https://goo.gl/azPZPK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https://goo.gl/2qoG9g
3. 兩段式開車門教學: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blN92lndks
4.  請參刑法第10條第4項:https://goo.gl/EhjmBL。
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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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7號解釋 //肇事逃逸//


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5/02/25


駕駛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會做成這號解釋起因於幾件輕微車禍、然後肇事者沒有留下來的肇事逃逸案件,但在這些案件中,被害人所受的傷都屬較輕微的傷勢。

這些案子的肇事者在被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肇事逃逸罪之後,覺得這個法條有違憲的疑慮,所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提起釋憲。

爭議問題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於「肇事」規範了兩種事故情形:

1.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

2.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

第1點沒有任何爭議,但是第2點「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車禍會不會構成法律上的肇事,一般人沒辦法理解或遇見,所以這個部份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再來是刑度的部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刑度是1年以上到7年以下,而且沒有易科罰金的規定。在這樣的情形下,有些案子實在是太過輕微、連判最輕的1年有期徒刑都嫌太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因此, 大法官判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違憲」。

理由書

基於法治國原則,在透過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要規定得清楚明白,要讓被規範的人可以預期法律會發生的效果,同時也可以有個明確的執法標準。

「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一般人沒辦法預想到會不會變成「肇事」,不符合明確性的要求。

人身自由屬於基本權之一,憲法第8條規定,對於人身自由要給予保障。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是法定刑度的高低,必須跟行為所生的危害、行為人的責任相當。

由於肇事逃逸罪的法條並沒有考量到輕微肇事的情形,不管甚麼情形一律是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違法了罪刑相當原則跟比例原則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說,為了因應交通工具的發展、社會變遷以及整體法律制度,相關機關要通盤檢討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讓人民可以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同時讓行為跟刑罰之間可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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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06 // 駕駛(下)//


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下) //

想必各位老司機看完上一篇一定覺得滿頭問號。

如果不管在車上做什麼都會被認定成「駕駛」的話,要怎麼安心發車呢?

我們這就來看看最近法院是如何判斷怎樣的行為算「駕駛」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 [1]

法院認為所謂的「駕駛」,是指動力交通工具藉由動力裝置產生的動能,在公眾可以自由通行的場所行駛。假如:

(1) 引擎沒發動,或

(2) 雖然有發動但是藉由手牽、腳划等方式移動,或

(3) 在自家庭院內駕駛而沒有開到一般道路上。

以上等等情形,都不算「駕駛」。


接下來我們會透過幾個簡單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

86壞了引擎發不動,豆腐店的兒子改用推的

車壞了在後面推車,不算駕駛。

洪荒之力!

我在自家後院開車結果把圍牆撞出了一個洞

不算駕駛。

因為自家後院不是一般道路、也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入的場所 [2]

但你爸媽可能會把你種在那裡補破洞就是了。

我是誰?我在哪裡?

我很乖沒有酒駕,只是發動引擎在車上吹冷氣睡覺

不算駕駛。

駕駛人沒有打算移動車輛[3],所以不算是駕駛行為。

要有MOVE~ 屁屁沒有移動,就不算

同時,若是僅為了拿東西而發動車輛,也不會被認為是「駕駛」。

目前「駕駛」在法律上仍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但照法院近期的判決來看,有逐漸縮小「駕駛」認定範圍的趨勢。

如果不想開車撞到人的話還是就乖乖用腳走吧(誤)

全民走路運動,預備起!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該行為才有肇事而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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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05 //駕駛篇 (上)//


發佈於 2019/03/26|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上) //

對一般人而言,所謂的「駕駛」不是開車、就是騎車。

但在法律上的「駕駛」可說是包羅萬象。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法律上的「駕駛」和一般人所認識的「駕駛」有什麼差別吧!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車個門而已欸?

算。

交通法規[1]詳細規範了各種違規的情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就是其中一種處罰樣態[2]。因此,法院認為,「未依規定開關車門」算是「駕駛」[3]

除此之外,「違規停車」也算「駕駛」喔!

芝麻開門

連引擎都還沒發動?

也算。

法院認為,只要駕駛人「控制」車輛在道路上移動,就算是法律上的「駕駛」。這種形態的駕駛,無關引擎是否啟動。就算引擎沒有發動,只要駕駛人透過轉動方向盤、或是採放煞車來控制車輛[4],就算是「駕駛」行為。

全力運轉

我先往後一划再發動機車烙跑?

還是算。

只要駕駛人想要駕駛車輛,接著還真的駕駛車輛[5],就算沒發動引擎,不管是用腳划還是用槳划,都會被認定為「駕駛」。

row~row~row your boat

如果豆腐店的兒子關掉引擎一路滑下山呢?

算。

那怕填海了都算。

雖然這時候汽車滑行的動力並不是來自於引擎,但車子仍然處於人力操控的狀態,在這類的案件中,法院多認為這台車子是被人所掌控,對於其他用路人仍然可能造成危害[6],所以多半會把這種情況當成「駕駛」。

吾乃陽明山車神-藤原填海

但是大家會不會覺得,法院這樣的認定,有點太『我全部都要.jpg』了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不宜從嚴解釋以「交通工具已經啟動」為限,只須行為主觀上有駕駛交通工具之意思,即使尚未啟動引擎,如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著手駕駛交通工具,即應認與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以達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及公共安全社會法益之目的。
[6]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所謂「駕駛」,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起始移動於道路上之謂,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固無論矣,即未啟動引擎或馬達,而係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暫時停止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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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03 //致人死傷篇//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致人死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子撞壞事小,但如果有人受傷或甚至死亡,受影響的可能就是兩個家庭。

那麼「致人死傷」是什麼意思呢?

已經去掉半條命了

法律上會從兩個角度來做綜合判斷:

  • 主觀上:知道到自己撞到人,但仍然逃跑[1]
  • 客觀上:有人受傷或死亡[2]

必須要兩個條件都滿足,才會符合肇事逃逸罪的「致人死傷」。

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掉的話,就沒有肇事逃逸對嗎?

對。

沒有人受傷、死亡的話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身體健康精神好

如果我不知道撞到人、更不知道有人受傷就開走的話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不會。

如果不知道自己撞傷、撞死人,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但「知不知道」不是肇事者自己說了就算,必須由法官結合各種現場證據以及證人的證詞來作判斷。

(絕讚裝傻中)

如果我覺得對方沒受傷就開走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會。

必須跟被害者確認過沒有傷勢,並得到他的同意後才能離開[3]

下好離手

所以在此還是建議大家發生車禍要留在現場跟對方好好處理,絕對不要跑!


[1]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號。

[2] 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0號。

[3]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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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04 //動力交通工具篇//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動力交通工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回,我們討論過了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與「致人死傷」。這回,我們來聊聊「動力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千百種,從地上跑的、海上游的到天上飛的。

那麼肇事逃逸罪要規範的交通工具有哪些呢?

老司機開車囉

在法律的世界裡,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等等推動的交通工具[1],不管是蒸汽機、內燃機、汽柴油、天然氣、電力,甚至連核能都算。

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

除了一般吃油的汽機車外,特斯拉、gogoro、核子潛艇、波音747都也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喔~

魚兒~魚兒~水中游~

我的台東好朋友出門騎的山豬算嗎?

不算。

山豬是「獸力」。

野豬騎士來囉

阿母的買菜腳踏車算嗎?

不算。

腳踏車是「人力」。

但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2]可能就會被認定是動力交通工具。

時速高達0.87公里

阿嬤的電動代步車算嗎?

算。

請阿嬤務必要注意交通安全。

長輩們出門一定要注意安全啊

老王被隔壁太太的老公打斷腿之後坐的電動輪椅算嗎?

算。

UCCU (σ ゚∀ ゚) ゚∀゚)σ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對別人的老婆亂來。

輕則斷手斷腳、重則人生卒業

不管是什麼交通工具,都請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1] 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行政函釋

[2] 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請參考:https://goo.gl/vpoV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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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02 //逃逸篇//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逃逸篇 //

接續上一篇,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什麼叫「逃逸」。

什麼是「逃逸」?

沒等警方到場、沒得到對方同意、沒留下聯繫資料等等就擅自離開都是「逃逸」[1]

塊陶啊

肇事者的兩個重要義務:「在場」與「救護」

1. 「在場義務」:即時進行救護

立法者希望透過肇事逃逸罪來促使肇事者留車禍現場對傷者進行救助[2]

2. 「救護義務」:避免傷者所受的傷害持續擴大

這項義務必須等傷者得到實際救護或是傷者同意肇事者離開時才會結束。

Help is on the way.

留在現場就沒事?

錯。

除了留在現場以外,還必須對傷者進行救護。單純留在現場什麼都不做是不行的。

(逃避現實中)

我有在現場,只是我沒有承認是我,這樣可以嗎?

不行。

「在場」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肇事者必須要主動告知或讓執法人員確認身份。

我、我只是跑龍套的

我確定有人叫救護車了,我可以走了嗎?

不行。

因為路人幫忙只是出於「好心」而不是「義務」,換句話說他隨時可以停止幫助傷者,因此傷者仍然可能無法及時得到救護。所以就算有人已經打了119,肇事者還是必須留在現場協助。

就跟你說不要跑了

如果好朋友留在現場協助的話,我還需要留在現場嗎?

還真的可以不用。

假如朋友有依照肇事者指示,確實提供協助、留下聯絡資料並告知警察肇事者的身份的話,就不會有肇事逃逸囉[3]

但如果朋友沒有好好處理或烙跑的話,肇事者仍然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喔!所以交友要謹慎(誤)

PAMO是你的行車好朋友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參照。

[2]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85-4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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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01 //肇事篇//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肇事篇 //

剛繳完雞腿、駕照墨水都還沒乾的志豪,開著老爸的車,一個漂亮的270度甩尾轉彎,嘗試從民生東路切向復興北路,煞車剛鬆油門剛補,果然,撞上了剛下班的詩涵。

這絕對不是什麼命運的相撞

志豪一看苗頭不對,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大腳一踏,揚長而去。看到這一幕的大樓保全,立刻拿起電話,向警察通報肇事逃逸並前去查看倒地的詩涵……。

到底,什麼是法律上的「肇事逃逸」?

跑得掉嗎?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會訂定這條規定呢?「救護義務」

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最有機會提供受了傷的被害人援助。如果肇事者任意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延誤被害人送醫的時間。

立法者特別訂定這條,就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即時得到救護,減少傷亡可能,而這也是本條的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救護義務」。

快打119

什麼是「肇事」?

講到肇事,一般人的印象裡,常常是車撞車或是車撞人的畫面,但其實只要在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就都算是「肇事」!

還不承認你的駕照是用雞腿換的

不是我的錯,也是「肇事」嗎?

算。

根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肇事僅指「有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車禍」。

但是,責任歸屬需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做蒐集、釐清與判斷,為了避免被害人無法得到救護,所以不確定是不是因為自己而造成他人事故時,建議還是要留在現場喔![1]

你各位還懷疑啊?

我超車沒碰到他,這樣也算?

算。

雖然沒有撞到,但如過對方摔車是因為你的不當駕駛行為,仍舊因為有肇事責任而應該要下車協助被害者喔,否則,仍舊會吃上官司[2]

被告還有什麼要陳述的嗎?

所以為了保險起見,不管有沒有發生碰撞,只要有發生車禍,還是跟對方交換聯絡方式會比較好喔~

安安可以加個line嗎?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8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45 號參照。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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