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05 //駕駛篇 (上)//

於 2019/03/26 發布

車禍肇事逃逸怎麼辦-駕駛02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上) //

對一般人而言,所謂的「駕駛」不是開車、就是騎車。

但在法律上的「駕駛」可說是包羅萬象。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法律上的「駕駛」和一般人所認識的「駕駛」有什麼差別吧!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車個門而已欸?

算。

交通法規[1]詳細規範了各種違規的情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就是其中一種處罰樣態[2]。因此,法院認為,「未依規定開關車門」算是「駕駛」[3]

除此之外,「違規停車」也算「駕駛」喔!

芝麻開門

連引擎都還沒發動?

也算。

法院認為,只要駕駛人「控制」車輛在道路上移動,就算是法律上的「駕駛」。這種形態的駕駛,無關引擎是否啟動。就算引擎沒有發動,只要駕駛人透過轉動方向盤、或是採放煞車來控制車輛[4],就算是「駕駛」行為。

全力運轉

我先往後一划再發動機車烙跑?

還是算。

只要駕駛人想要駕駛車輛,接著還真的駕駛車輛[5],就算沒發動引擎,不管是用腳划還是用槳划,都會被認定為「駕駛」。

row~row~row your boat

如果豆腐店的兒子關掉引擎一路滑下山呢?

算。

那怕填海了都算。

雖然這時候汽車滑行的動力並不是來自於引擎,但車子仍然處於人力操控的狀態,在這類的案件中,法院多認為這台車子是被人所掌控,對於其他用路人仍然可能造成危害[6],所以多半會把這種情況當成「駕駛」。

吾乃陽明山車神-藤原填海

但是大家會不會覺得,法院這樣的認定,有點太『我全部都要.jpg』了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不宜從嚴解釋以「交通工具已經啟動」為限,只須行為主觀上有駕駛交通工具之意思,即使尚未啟動引擎,如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著手駕駛交通工具,即應認與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以達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及公共安全社會法益之目的。
[6]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所謂「駕駛」,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起始移動於道路上之謂,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固無論矣,即未啟動引擎或馬達,而係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暫時停止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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