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撞壞了我用自己的車體險修好,對方保險公司說其他的不賠…,法院最後為什麼判 18 萬?|車禍實際案例


發佈於 2026/10/1| 最後更新 2026/10/13


修復後的新車與鑑定報告,說明交易價值貶損如何計算

略策法律事務所真實案例

修車費 25 萬多由當事人自己的車體險支付。對方保險公司的立場:車修好了,其他不賠。
法院最後判對方賠 18 萬:不能用車損失 6 萬,加交易價值貶損 12 萬,一毛沒少;鑑定費 2 萬多也由對方負擔。對方則因和解談不成,先被判了拘役 40 日。
差別在於:修車費只是損失的一部分;「保險公司不賠」跟「你不用賠」是兩件事。

一、當事人遇到的是什麼

某年 8 月,當事人開著購入不到一個月、里程 1,800 公里的進口新車,在國道上被後車追撞,頭部撞上方向盤。對方當場承認肇事。

車送回原廠修了 10 天,換保桿、尾門總成,修車後大樑。他先動用自己的車體險把車修好,再去找對方的保險公司談,得到的答案是:修車費已有保險處理,其他不賠。

他不懂的是:被撞過的新車賣不到原價,10 天沒車可用也是真的,為什麼要由他吸收?他覺得不公平,於是找上我們。之後開庭都由律師出席。

二、我們做的第一件事:先告 6 萬,不是 18 萬

事故後兩週我們就遞狀,但只請求「6 萬元的不能用車損失」,價值貶損只寫「待鑑定後擴張」。

重點在於程序:10 萬元以下走小額程序,速度快、開庭少;一開始告超過 10 萬就變簡易程序。先用最確定的項目進小額,鑑定出來再擴張——擴張後超過 10 萬,只要對方不爭執程序,案件仍留在小額,保險公司通常不會為此反對。

三、兩個關鍵爭點

(一)「你可以搭大眾運輸、可以租別的車,不能用車有什麼損失?」

對方主張:原告沒有證明真的去租車;他在台北上班,可以搭大眾運輸,或租其他便宜的車。

我們的做法:不能用車的損失以「相當於租金」計算,需要同款車的租賃行情。但進口車的租賃資料非常少,網路上只查得到同品牌較低階車款的日租價格,我們就用這個較低的數字,並在書狀裡說明原因——寧可用查得到、對方難以否定的數字。維修 10 天,每日 6,000 元,請求 6 萬。

法院認定:兩造對於當事人需兩地通勤並無爭執,請求有據。至於「可以搭大眾運輸、租其他車」的抗辯,法院指出這是誤會了「損害填補」的概念: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正常使用這台車的利益就已受侵害,損害應以他本來可以使用這台車的利益來認定,而不是由加害人替他決定用什麼方式替代。6 萬元全數判准。

  • 可帶走的原則:不能用車的損失看的是「你本來可以用什麼車」,不是「你可以將就什麼」。租賃行情查不到同款時,用較低階車款的數字反而站得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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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修好了就沒有損失,什麼叫價值貶損?」

對方主張:車已修復,不認有其他損失。

我們的做法:交易價值貶損要靠鑑定,而鑑定單位不能自己私下找——私下委託的報告到了法院很容易被否定。我們在起訴狀就聲請法院送鑑定、願先墊鑑定費,並在庭上與對方一起討論鑑定單位,最後送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依牌價、里程與原廠維修紀錄評估修復前後的行情差。

法院認定:鑑定結果為「貶損 12 萬元」。因為鑑定單位是雙方在法庭上討論後決定的,對方對這個數字沒有再爭執,我們據此擴張請求,法院全數判准,合計 18 萬。法院另以裁定更正訴訟費用為 21,880 元,鑑定費由對方負擔。

  • 可帶走的原則:價值貶損的關鍵不是「有沒有鑑定」,而是「鑑定單位是不是雙方在法院上共同決定的」,這決定報告會不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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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方為什麼輸得更多

刑事判決寫得很清楚:被告有自首、有賠償意願,「迄今未達成和解係因被告與告訴人對於賠償金額之期望差距過大所致」。法院判處拘役 40 日,得易科罰金。

對方保險公司每次調解都到場,但始終只願意處理修車費。我方傷勢不重,傷害賠償意義不大,談不攏的癥結從頭到尾是這兩項車損。結果是:民事 18 萬全額判賠加鑑定費,刑事留下前科。保險公司通常不會為這種金額花錢上訴,兩案都已確定。

  • 可帶走的原則:保險公司拒賠是它的商業判斷,不是你的法律責任範圍。刑事責任更是保險公司幫不了你的。

五、常見問題

Q. 車禍用自己的車體險修好了,還能跟對方要什麼?

修車費由你的保險公司代位向對方求償,你還能請求修車期間不能用車的損失,與修復後的交易價值貶損。本案兩項合計 18 萬。

Q. 車禍的交易價值貶損怎麼證明?

靠鑑定。本案由法院送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鑑定單位在庭上與對方共同決定,結果 12 萬元對方未再爭執,鑑定費由對方負擔。

Q. 對方保險公司說不能用車的損失不賠,怎麼辦?

以本案為例,法院認為:損害要以你本來可以使用這台車的利益認定,不是由對方決定你該用什麼替代。10 天以租金行情判賠 6 萬。

六、結論

修車費有保險付,不代表損失結束。沒車用的日子、修過的車賣不到原價,都是法律上可以請求的損害。

本案關鍵思維在於:先告確定的項目走小額,鑑定單位在法庭上和對方一起選,租金行情用查得到的數字。以上每一步都在減少對方的反駁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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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個案經驗整理,不構成結果保證;不能用車損失與價值貶損的認定會因車況、里程與鑑定結果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