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我比了中指,還被對方逼車撞上,檢察官不起訴我,反而是他被判刑?!拆解公然侮辱與強制罪|真實法律案件
發佈於 2026/09/11| 最後更新 2026/09/22
發佈於 2026/09/11| 最後更新 2026/09/22
略策法律事務所真實案例|最後更新:2026 年 9 月 11 日
一場巷子裡的行車糾紛,最後有兩個結果:對我方當事人的公然侮辱與傷害告訴,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對方反而被法院判處強制罪,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
而整件事的起點,只是她在車裡對一個長按喇叭的機車騎士比了中指。
某年 1 月的晚上八點半,臺北市一條巷子裡。一名機車騎士對她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長按喇叭,她在車內比了中指。
接下來四分鐘,對方騎車追上來,從她的車輛右側超車,在一秒之內橫跨巷道切到她車頭前急停。她煞車不及撞上機車——車上載著對方的妻女,妻女因此受傷。對方停好車後走到她的駕駛座旁,要她下車理論,停留了將近 40 秒。
然後她收到刑事告訴:公然侮辱,因為那個中指;傷害,因為他妻女的傷。
多數人此時會直接跳到「我完蛋了,我確實比了中指」。這通常是錯誤的第一反應。
不算。這是本案最違反直覺的部分。
多數人以為公然侮辱的重點在「侮辱」,其實重點在「公然」。 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是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的場合侮辱他人;不在這樣的場合,就不構成本罪。
我們的做法:她是在自己駕駛的車內、門窗關閉的情況下比了中指。這件事必須從卷證固定下來——道路監視器可以呈現當時的車窗狀態,配合雙方偵訊中的陳述,構成要件才有客觀依據。
檢方認定:她並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侮辱他人,難認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可帶走的原則:「公然」看的是場所性質,是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不是「當下有沒有人看到」。若車窗開著、對方聽得見、周邊還有其他人,判斷就完全不同。
不用。理由不是「我不是故意的」,是因果關係根本不在她身上。
我們的做法:把監視器影像的時序攤開,一秒一秒比對誰先做了什麼。
檢方認定:畫面顯示,是對方從她車輛右側超車後左切到車前急停。妻女受傷實係因對方故意逼車所致;她在遭逼車時已經煞車,主觀上並無傷害的意思;車輛撞及機車,完全是因為對方在她無法煞停的距離內驟然停車,她的駕駛行為並無違反交通規則或注意義務之處。最後處分不起訴。
可帶走的原則:「誰撞到誰」不等於「誰有過失」。前車在後車無法煞停的距離內驟然停下,責任可能完全在前車。先看的是:撞擊前那幾秒鐘、誰做了什麼。
延伸閱讀:[車禍教戰] 車禍後車撞前車,一定是後車全責嗎?追撞、推撞,肇責不一樣!律師解析車禍處理的法律思維
不起訴處分書附註:對方涉嫌妨害自由部分另案偵辦。該案後來由法院判決:對方犯強制罪,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
法院當庭勘驗監視器,看到的順序是:機車在未打方向燈的狀態下,於 1 秒內從車輛右側橫跨巷弄煞停在車前,車輛被迫煞停;隨後對方下車走到駕駛座旁,停留到影片第 50 秒。
為什麼「把車停在別人前面」會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的「強暴」不必直接施加在人身上,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只要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可。法院認定,這些行為迫使她無從駕車離開,行動自由已受妨害。
對方辯稱是因為看到前方有行人才停下。法院用兩個事實推翻:影片中的行人距離兩車有三輛汽車加一排機車的距離;而且他是先煞停、再下車,行人更晚才出現在畫面中。
可帶走的原則:有人把車橫在你前面、不讓你離開,那不只是「行為惡劣」,而是可能成立強制罪的犯罪行為。
延伸閱讀:我遇到行車糾紛,法律上該怎麼辦?對方可能的刑責是?行車糾紛常見問答
不一定,關鍵在於是不是「公然」的場合。本案當事人在車內、門窗關閉的狀態下比中指,檢方認定不符合構成要件而不起訴。
不一定。本案檢方認定,撞擊完全是因為對方在無法煞停的距離內驟然停車,當事人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或注意義務。責任要看撞擊前的因果順序。
這可能構成強制罪。強制罪的「強暴」不必直接施加於人身,間接施於物體而影響到人也算。本案對方因此被判拘役 20 日。
行車糾紛裡最危險的反應,是在情緒和愧疚裡直接承認:「對,我比了中指,是我不對。」
她確實比了中指——但那發生在門窗關閉的車內,不該當公然侮辱罪。她的車確實撞上機車——但那是因為對方在她無法煞停的距離內驟然停車。反過來,對方橫插到她車前急停、再下車攔住她近 40 秒,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名字:強制罪。
先確認每一件事在法律上叫什麼,再決定要不要認。 正因行車糾紛被提告,或不確定對方是否已經越線?歡迎與略策法律事務所聯繫。
法律聲明:本文為個案經驗整理,不構成結果保證;「公然」與過失的判斷高度依賴個案的具體場所與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