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後,寵物要歸誰?

於 2023/11/14 發布

成功把所有前男友送的禮物全數賣出的冠瞳,暗自竊喜雖然分手卻也不無小補,本當以為日子逐漸歸於平靜,彼此之間終於可以斷的乾淨,沒想到半個月後又突然收到前男友傳的訊息,要求冠瞳去把他們將往時養的寵物貓帶走,只因為新的劈腿對象不喜歡毛小孩,並威脅說如果冠瞳不來帶走,就要讓他流落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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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麼?

動物,無疑是「獨立的生命體」,雖然近年來動保意識抬頭,但將動物放到法律上來看時,分類上是「」,而且是「動產」。

二、情侶分手後,寵物要歸誰?

(1)購買/領養的人

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看當初的「購買人或領養人」是誰。

冠瞳是從寵物店購買了貓咪並帶回家,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冠瞳從寵物店取得貓咪的「所有權」,而成為貓咪合法的所有權人;如果貓咪是被領養的,領養在法律上的意義等同「受贈」,而領養貓咪這個行為,即是透過「贈與」的途徑,將貓咪的所有權移轉領養人身上。

(2)如果是共同領養怎麼辦?

在實務上,法院會從多個方向去綜合判斷。

如果有植入晶片(寵物登記)的話,會以登記人的名字作為裁判的依據之一;如是沒有植入晶片的寵物,法院則會參考平時的照顧情形,如陪伴的時間長短,或是協助就醫治療和身體檢查的紀錄等各種因素,去處理關於所有權的爭執。

(3)寵物晶片上寫誰的名字,那個人就是所有人嗎?

不是!

晶片僅是判斷誰是所有權人的重要「證據」,既然是證據性質就等於沒有直接產生「權利歸屬」的法律效力,真正的所有權人理當可以舉出反證推翻,而寵物屬於動產,所有權之變動仍以「移轉占有」為要件。

在民事訴訟程序裡,法院會視審酌雙方提出的相關證據以及真實情形,例如贈與的對話截圖、錄音或是購買證明契約書等等,去判別誰才是擁有寵物所有權的一方。

「縱原告已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為系爭貓咪植入晶片,登記為系爭貓咪之飼主,上開規定之寵物飼主登記及植入晶片,僅係行政管制措施,不生物權讓與之效力,原告並不因此取得系爭貓咪之所有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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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瞳心想,雖然自己跟貓咪相處的時間不像前男友那麼多,但在交往期間也和貓咪產生了一定的感情,如果現在拋下他,那自己跟那個渣男有什麼兩樣?最終冠瞳下定決心,縱使橘貓的伙食費驚人,自已也一定會對他的貓生好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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