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族系列] 行人常見違規行為,你犯了幾條?有肇責嗎?
發佈於 2024/11/28|
發佈於 2024/11/28|
案例一:小華開車行駛在路上,通過路口時,不小心撞到了闖紅燈的小美。小美堅稱自己是行人,有絕對路權,小華沒有讓她,必須要賠償她醫藥費等損失……。
案例二:小英放學走回家的路上,因為懶得繞路走斑馬線,於是直接穿越馬路,結果遭到橫向駛來而來的汽車撞飛,身受重傷……。
案例三:某天中午,小明外出買咖啡時,一邊過馬路還一邊回覆主管訊息,因為太過入神而直接佇立在馬路中央,結果被一輛轉彎的機車高速衝撞……對方認為是小明低頭不看路的錯,不願意賠償。
政府不斷宣導汽機車要讓行人先行。那如果是行人違規呢?會有肇事責任嗎?警察可以對違規的行人開罰嗎?
以下讓克萊兒律師來為您詳細說明。
按照道路交通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上述兩個條文的規定,就是所謂的「行人帝王條款」,也就是說,行人如果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即便是闖紅燈,汽機車也必須讓行人先通過。按照過往的實務判決,如果汽機車與闖紅燈的行人發生碰撞時,汽機車為肇事主因,需要負擔絕大部分的肇事責任。
因此,小華確實應該要賠償小美醫藥費,但小美闖紅燈也需要自己負擔部分責任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在100公尺內有斑馬線的話,行人必須要走斑馬線穿越馬路;如果100公尺內都沒有斑馬線、天橋或是地下道,可以直接穿越馬路,但必須從人行道的延伸線內或路緣延伸線內穿越。
按照過往的實務判決,小英違反上述規定,有機會是要負擔全部肇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小英即便身受重傷,也可能無法向對方求償。
過馬路時滑手機,要看行人的行為是否已經達到阻礙交通的程度。如果未達到阻礙交通,且有在綠燈的時候走人行穿越道通過馬路,若有遭到其他車輛衝撞,則行人並不會因為滑手機而有肇事責任。
案例三中的小明,直接停留在馬路中央,已經達到阻礙交通的程度,即便有行人帝王條款護身,仍可能要負擔部分的肇事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因此,不論是行人闖紅燈、沒走斑馬線而任意穿越馬路,或是有無故滯留在車道中央而阻礙交通者,都可能被開罰500元的罰鍰。
綜合以上,行人於用路時仍要遵守交通規則,以免與車輛發生碰撞時求助無門,還可能需要繳納違規的罰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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