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給我停車場車禍的肇責分析!怎麼辦?
發佈於 2019/08/1| 最後更新 2025/02/25
發佈於 2019/08/1| 最後更新 2025/02/25
這世界上真的有報警也無法處理的車禍?
PAMO法律團隊就來跟大家介紹一下在停車場、加油站的車禍案件
👉 為什麼「叫警察也沒用」?警察為什麼「無法」協助處理?
👉 除了停車場、加油站,還有哪些地方也是「私有領地」?
👉 後續應該如何處理?保險是否還能理賠呢?
初判表,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簡稱。
警察局交通隊或交通大隊,會在車禍發生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憑藉車禍當時警察繪製或紀錄的現場資料,來製作初判表。
資料包含:
30天後,當事人可以申請「初判表」來瞭解本件事故的責任歸屬。
然而,法律在賦予交通隊權利的同時,也限制了他們為民服務的權限。
從與交通相關的法規中,可以看出對於人民的私有領域,國家基本上不干預、不介入並給予尊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第2條第1款: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但,不干預私領域這件事,代表:非屬道路的地方,不只初判表,甚至連「交通鑑定」都無法進行。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依據停車場法第2條,縱使是公立停車場,也不一定就有「道路」性質。目前僅下列兩類停車場,內建「道路」性質:
當然不是道路!
只要「非屬公有」或不具有「供公眾通行」性質的地方,就都不屬於「道路」。
放心,責任一樣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釐清:
因此,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且「確認不需出險」,那「和解」就會變成一個很好的選擇。
至於和解應該怎麼進行,請參考前篇文章「車禍了怎麼辦?02 //車禍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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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7/31| 最後更新 2025/02/25
發生車禍的時候我們要做什麼?
PAMO法律團隊完整教學「車禍現場處理」SOP
👉 報警之後,警察會做哪些記錄呢?
👉 如果需要保險理賠又須要怎麼做呢?
👉 沒有車禍和解書的風險?
👉車禍和解書取得以及製作方法?
前情提要
被車門這樣華麗的一擊,機車壞了、人也壞了,一聽到警察問說:「你要提告嗎?」詩涵一邊點頭、一邊怒吼:「我・要・告・死・他!」


絕大多數的車禍都只是小擦小撞,不是不小心擦到路邊車輛的後照鏡,就是前車的保險桿。
在這種很可能用「沒事沒事」或「幾百塊甚至一兩千元」就和解的案件中,雙方可能因為趕時間、覺得等警察來處理很麻煩或覺得只是小事,便達成共識後,直接離開現場。

實務上,有許多案例都是從「沒事~沒事~」開始的,明明對方都說沒事了,為什麼還會出事呢?

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的告訴期有6個月,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時間更長達2年。在上述期間,如果沒有留下完成和解的證據,在對方反悔、賴皮,一口咬定當時並沒有和解時,我們就會因為「難以舉證」而在訴訟中處於劣勢。(👉詳細影片:https://bit.ly/2YAAI1M )
用PAMO,在現場為您留下完整和解證據:https://bit.ly/2ZgOuDT
當然可以,但是我們可能會因為沒有經驗或一時之間大意,而遺漏應該紀錄的事實。 如果可以,簽訂一式兩份的和解書才最有保障。
即使對方說「沒事~沒事~」也要簽訂和解契約,如果雙方有約定賠錢或修車,那就更應該留下和解書,才能在有需要時,保護自己。

如果要動用保險理賠或進行法律訴訟,那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假如沒有留下任何記錄的話,是沒辦法申請到滿意的保險理賠!
「欸不是、大姐,我們有話好好說……」志豪一聽到要被告,立刻衝了過來。詩涵的理智二次斷線:「你才大姐、你全家都大姐!」
「可是,走法律程序的話會拖很久喔。」志豪企圖力挽狂瀾。
到底,走法律程序會面臨哪些繁複的過程呢?
下一回,我們將會介紹發生車禍時可能會遇到的訴訟程序。
發佈於 2019/07/25| 最後更新 2025/02/25
又是完美的一天,志豪駕著紅色三叉戟,帶著女友要到信義區吃晚餐。為了今晚的約會,讓女友成為眾人焦點,志豪打定主意要花2,100把車停在路邊。
哪知,志豪車門一開,「碰!」一聲巨響,後方的詩涵騎著車,閃避不及一頭撞上,滿身是傷。
警察到場後,尋問詩涵是否要對志豪提告「過失傷害」……
今天,我們就先來了解什麼是「過失傷害」。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與 過失重傷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 以下罰金。」

📢 什麼是「過失」?
「過失」在刑法上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舉例來說,在開車門之前,應該要確認後方有無來車,如果沒確認就開門,造成後方騎士因而撞上受傷,那就有「過失」。
📢「傷害」跟「重傷」怎麼分?
法律特別將「重傷」的概念從「傷害」裡面抽出來。
刑法第284條第1項除了提到「傷害」之外,也特別針對造成他人「重傷」,設有更重的處罰。
假如我們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治療難度極高、甚至無法治療的傷害時 [1],就會落入「重傷」的範圍裡。
舉例來說,開車撞傷人,「手臂一塊擦傷」跟「身手異處還接不回去」,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就會是「傷害」跟「重傷」。

📢 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先幫大家複習一下: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規停車、未依照規定開關車門都算駕駛行為 [2](請見:駕駛篇),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假如志豪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反而是立刻載著女友烙跑的話,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囉!
現在大家在繳雞ㄊ……考駕照的時候都有考兩段式開車門,別一上路就忘記啦!

回到今天的男女主角。
詩涵頭昏腦脹的坐在地上,看著志豪正緊張的檢查車門有沒有哪裡壞掉。
「啪擦!」一聲,詩涵生平第一次聽到理智斷線的聲音。
究竟,在前方等著志豪的,會是什麼呢?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https://goo.gl/azPZPK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https://goo.gl/2qoG9g 3. 兩段式開車門教學: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blN92lndks 4. 請參刑法第10條第4項:https://goo.gl/EhjmBL。 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5/02/25
駕駛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會做成這號解釋起因於幾件輕微車禍、然後肇事者沒有留下來的肇事逃逸案件,但在這些案件中,被害人所受的傷都屬較輕微的傷勢。
這些案子的肇事者在被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肇事逃逸罪之後,覺得這個法條有違憲的疑慮,所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提起釋憲。
爭議問題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於「肇事」規範了兩種事故情形:
1.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
2.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
第1點沒有任何爭議,但是第2點「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車禍會不會構成法律上的肇事,一般人沒辦法理解或遇見,所以這個部份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再來是刑度的部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刑度是1年以上到7年以下,而且沒有易科罰金的規定。在這樣的情形下,有些案子實在是太過輕微、連判最輕的1年有期徒刑都嫌太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因此, 大法官判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違憲」。
理由書
基於法治國原則,在透過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要規定得清楚明白,要讓被規範的人可以預期法律會發生的效果,同時也可以有個明確的執法標準。
「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一般人沒辦法預想到會不會變成「肇事」,不符合明確性的要求。
人身自由屬於基本權之一,憲法第8條規定,對於人身自由要給予保障。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是法定刑度的高低,必須跟行為所生的危害、行為人的責任相當。
由於肇事逃逸罪的法條並沒有考量到輕微肇事的情形,不管甚麼情形一律是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違法了罪刑相當原則跟比例原則。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說,為了因應交通工具的發展、社會變遷以及整體法律制度,相關機關要通盤檢討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讓人民可以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同時讓行為跟刑罰之間可以相當。
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下) //
想必各位老司機看完上一篇一定覺得滿頭問號。
如果不管在車上做什麼都會被認定成「駕駛」的話,要怎麼安心發車呢?
我們這就來看看最近法院是如何判斷怎樣的行為算「駕駛」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 [1]
法院認為所謂的「駕駛」,是指動力交通工具藉由動力裝置產生的動能,在公眾可以自由通行的場所行駛。假如:
(1) 引擎沒發動,或
(2) 雖然有發動但是藉由手牽、腳划等方式移動,或
(3) 在自家庭院內駕駛而沒有開到一般道路上。
以上等等情形,都不算「駕駛」。
接下來我們會透過幾個簡單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
86壞了引擎發不動,豆腐店的兒子改用推的?
車壞了在後面推車,不算駕駛。

我在自家後院開車結果把圍牆撞出了一個洞?
不算駕駛。
因為自家後院不是一般道路、也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入的場所 [2]。
但你爸媽可能會把你種在那裡補破洞就是了。

我很乖沒有酒駕,只是發動引擎在車上吹冷氣睡覺?
不算駕駛。
駕駛人沒有打算移動車輛[3],所以不算是駕駛行為。

同時,若是僅為了拿東西而發動車輛,也不會被認為是「駕駛」。
目前「駕駛」在法律上仍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但照法院近期的判決來看,有逐漸縮小「駕駛」認定範圍的趨勢。
如果不想開車撞到人的話還是就乖乖用腳走吧(誤)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該行為才有肇事而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發佈於 2019/03/26|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上) //
對一般人而言,所謂的「駕駛」不是開車、就是騎車。
但在法律上的「駕駛」可說是包羅萬象。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法律上的「駕駛」和一般人所認識的「駕駛」有什麼差別吧!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車個門而已欸?
算。
交通法規[1]詳細規範了各種違規的情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就是其中一種處罰樣態[2]。因此,法院認為,「未依規定開關車門」算是「駕駛」[3]。
除此之外,「違規停車」也算「駕駛」喔!

連引擎都還沒發動?
也算。
法院認為,只要駕駛人「控制」車輛在道路上移動,就算是法律上的「駕駛」。這種形態的駕駛,無關引擎是否啟動。就算引擎沒有發動,只要駕駛人透過轉動方向盤、或是採放煞車來控制車輛[4],就算是「駕駛」行為。

我先往後一划再發動機車烙跑?
還是算。
只要駕駛人想要駕駛車輛,接著還真的駕駛車輛[5],就算沒發動引擎,不管是用腳划還是用槳划,都會被認定為「駕駛」。

如果豆腐店的兒子關掉引擎一路滑下山呢?
算。
那怕填海了都算。
雖然這時候汽車滑行的動力並不是來自於引擎,但車子仍然處於人力操控的狀態,在這類的案件中,法院多認為這台車子是被人所掌控,對於其他用路人仍然可能造成危害[6],所以多半會把這種情況當成「駕駛」。

但是大家會不會覺得,法院這樣的認定,有點太『我全部都要.jpg』了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不宜從嚴解釋以「交通工具已經啟動」為限,只須行為主觀上有駕駛交通工具之意思,即使尚未啟動引擎,如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著手駕駛交通工具,即應認與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以達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及公共安全社會法益之目的。
[6]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所謂「駕駛」,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起始移動於道路上之謂,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固無論矣,即未啟動引擎或馬達,而係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暫時停止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致人死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子撞壞事小,但如果有人受傷或甚至死亡,受影響的可能就是兩個家庭。
那麼「致人死傷」是什麼意思呢?

法律上會從兩個角度來做綜合判斷:
必須要兩個條件都滿足,才會符合肇事逃逸罪的「致人死傷」。
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掉的話,就沒有肇事逃逸對嗎?
對。
沒有人受傷、死亡的話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如果我不知道撞到人、更不知道有人受傷就開走的話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不會。
如果不知道自己撞傷、撞死人,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但「知不知道」不是肇事者自己說了就算,必須由法官結合各種現場證據以及證人的證詞來作判斷。

如果我覺得對方沒受傷就開走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會。
必須跟被害者確認過沒有傷勢,並得到他的同意後才能離開[3]。

所以在此還是建議大家發生車禍要留在現場跟對方好好處理,絕對不要跑!
[1]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號。
[2] 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0號。
[3]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動力交通工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回,我們討論過了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與「致人死傷」。這回,我們來聊聊「動力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千百種,從地上跑的、海上游的到天上飛的。
那麼肇事逃逸罪要規範的交通工具有哪些呢?

在法律的世界裡,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等等推動的交通工具[1],不管是蒸汽機、內燃機、汽柴油、天然氣、電力,甚至連核能都算。
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
除了一般吃油的汽機車外,特斯拉、gogoro、核子潛艇、波音747都也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喔~

我的台東好朋友出門騎的山豬算嗎?
不算。
山豬是「獸力」。

阿母的買菜腳踏車算嗎?
不算。
腳踏車是「人力」。
但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2]可能就會被認定是動力交通工具。

阿嬤的電動代步車算嗎?
算。
請阿嬤務必要注意交通安全。

老王被隔壁太太的老公打斷腿之後坐的電動輪椅算嗎?
算。
UCCU (σ ゚∀ ゚) ゚∀゚)σ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對別人的老婆亂來。

不管是什麼交通工具,都請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1] 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行政函釋
[2] 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請參考:https://goo.gl/vpoVht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逃逸篇 //
接續上一篇,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什麼叫「逃逸」。
什麼是「逃逸」?
沒等警方到場、沒得到對方同意、沒留下聯繫資料等等就擅自離開都是「逃逸」[1]。

肇事者的兩個重要義務:「在場」與「救護」
1. 「在場義務」:即時進行救護
立法者希望透過肇事逃逸罪來促使肇事者留車禍現場對傷者進行救助[2]。
2. 「救護義務」:避免傷者所受的傷害持續擴大
這項義務必須等傷者得到實際救護或是傷者同意肇事者離開時才會結束。

留在現場就沒事?
錯。
除了留在現場以外,還必須對傷者進行救護。單純留在現場什麼都不做是不行的。

我有在現場,只是我沒有承認是我,這樣可以嗎?
不行。
「在場」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肇事者必須要主動告知或讓執法人員確認身份。

我確定有人叫救護車了,我可以走了嗎?
不行。
因為路人幫忙只是出於「好心」而不是「義務」,換句話說他隨時可以停止幫助傷者,因此傷者仍然可能無法及時得到救護。所以就算有人已經打了119,肇事者還是必須留在現場協助。

如果好朋友留在現場協助的話,我還需要留在現場嗎?
還真的可以不用。
假如朋友有依照肇事者指示,確實提供協助、留下聯絡資料並告知警察肇事者的身份的話,就不會有肇事逃逸囉[3]。
但如果朋友沒有好好處理或烙跑的話,肇事者仍然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喔!所以交友要謹慎(誤)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參照。
[2]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85-4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參照。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肇事篇 //
剛繳完雞腿、駕照墨水都還沒乾的志豪,開著老爸的車,一個漂亮的270度甩尾轉彎,嘗試從民生東路切向復興北路,煞車剛鬆油門剛補,果然,撞上了剛下班的詩涵。

志豪一看苗頭不對,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大腳一踏,揚長而去。看到這一幕的大樓保全,立刻拿起電話,向警察通報肇事逃逸並前去查看倒地的詩涵……。
到底,什麼是法律上的「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會訂定這條規定呢?「救護義務」
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最有機會提供受了傷的被害人援助。如果肇事者任意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延誤被害人送醫的時間。
立法者特別訂定這條,就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即時得到救護,減少傷亡可能,而這也是本條的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救護義務」。

什麼是「肇事」?
講到肇事,一般人的印象裡,常常是車撞車或是車撞人的畫面,但其實只要在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就都算是「肇事」!

不是我的錯,也是「肇事」嗎?
算。
根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肇事僅指「有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車禍」。
但是,責任歸屬需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做蒐集、釐清與判斷,為了避免被害人無法得到救護,所以不確定是不是因為自己而造成他人事故時,建議還是要留在現場喔![1]

我超車沒碰到他,這樣也算?
算。
雖然沒有撞到,但如過對方摔車是因為你的不當駕駛行為,仍舊因為有肇事責任而應該要下車協助被害者喔,否則,仍舊會吃上官司[2]。

所以為了保險起見,不管有沒有發生碰撞,只要有發生車禍,還是跟對方交換聯絡方式會比較好喔~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8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45 號參照。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