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04 //動力交通工具篇//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動力交通工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回,我們討論過了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與「致人死傷」。這回,我們來聊聊「動力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千百種,從地上跑的、海上游的到天上飛的。
那麼肇事逃逸罪要規範的交通工具有哪些呢?

在法律的世界裡,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等等推動的交通工具[1],不管是蒸汽機、內燃機、汽柴油、天然氣、電力,甚至連核能都算。
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
除了一般吃油的汽機車外,特斯拉、gogoro、核子潛艇、波音747都也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喔~

我的台東好朋友出門騎的山豬算嗎?
不算。
山豬是「獸力」。

阿母的買菜腳踏車算嗎?
不算。
腳踏車是「人力」。
但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2]可能就會被認定是動力交通工具。

阿嬤的電動代步車算嗎?
算。
請阿嬤務必要注意交通安全。

老王被隔壁太太的老公打斷腿之後坐的電動輪椅算嗎?
算。
UCCU (σ ゚∀ ゚) ゚∀゚)σ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對別人的老婆亂來。

不管是什麼交通工具,都請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1] 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行政函釋
[2] 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請參考:https://goo.gl/vpoVht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逃逸篇 //
接續上一篇,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什麼叫「逃逸」。
什麼是「逃逸」?
沒等警方到場、沒得到對方同意、沒留下聯繫資料等等就擅自離開都是「逃逸」[1]。

肇事者的兩個重要義務:「在場」與「救護」
1. 「在場義務」:即時進行救護
立法者希望透過肇事逃逸罪來促使肇事者留車禍現場對傷者進行救助[2]。
2. 「救護義務」:避免傷者所受的傷害持續擴大
這項義務必須等傷者得到實際救護或是傷者同意肇事者離開時才會結束。

留在現場就沒事?
錯。
除了留在現場以外,還必須對傷者進行救護。單純留在現場什麼都不做是不行的。

我有在現場,只是我沒有承認是我,這樣可以嗎?
不行。
「在場」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肇事者必須要主動告知或讓執法人員確認身份。

我確定有人叫救護車了,我可以走了嗎?
不行。
因為路人幫忙只是出於「好心」而不是「義務」,換句話說他隨時可以停止幫助傷者,因此傷者仍然可能無法及時得到救護。所以就算有人已經打了119,肇事者還是必須留在現場協助。

如果好朋友留在現場協助的話,我還需要留在現場嗎?
還真的可以不用。
假如朋友有依照肇事者指示,確實提供協助、留下聯絡資料並告知警察肇事者的身份的話,就不會有肇事逃逸囉[3]。
但如果朋友沒有好好處理或烙跑的話,肇事者仍然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喔!所以交友要謹慎(誤)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參照。
[2]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85-4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參照。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肇事篇 //
剛繳完雞腿、駕照墨水都還沒乾的志豪,開著老爸的車,一個漂亮的270度甩尾轉彎,嘗試從民生東路切向復興北路,煞車剛鬆油門剛補,果然,撞上了剛下班的詩涵。

志豪一看苗頭不對,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大腳一踏,揚長而去。看到這一幕的大樓保全,立刻拿起電話,向警察通報肇事逃逸並前去查看倒地的詩涵……。
到底,什麼是法律上的「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會訂定這條規定呢?「救護義務」
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最有機會提供受了傷的被害人援助。如果肇事者任意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延誤被害人送醫的時間。
立法者特別訂定這條,就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即時得到救護,減少傷亡可能,而這也是本條的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救護義務」。

什麼是「肇事」?
講到肇事,一般人的印象裡,常常是車撞車或是車撞人的畫面,但其實只要在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就都算是「肇事」!

不是我的錯,也是「肇事」嗎?
算。
根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肇事僅指「有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車禍」。
但是,責任歸屬需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做蒐集、釐清與判斷,為了避免被害人無法得到救護,所以不確定是不是因為自己而造成他人事故時,建議還是要留在現場喔![1]

我超車沒碰到他,這樣也算?
算。
雖然沒有撞到,但如過對方摔車是因為你的不當駕駛行為,仍舊因為有肇事責任而應該要下車協助被害者喔,否則,仍舊會吃上官司[2]。

所以為了保險起見,不管有沒有發生碰撞,只要有發生車禍,還是跟對方交換聯絡方式會比較好喔~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8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45 號參照。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