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06 // 駕駛(下)//
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5/02/25
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下) //
想必各位老司機看完上一篇一定覺得滿頭問號。
如果不管在車上做什麼都會被認定成「駕駛」的話,要怎麼安心發車呢?
我們這就來看看最近法院是如何判斷怎樣的行為算「駕駛」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 [1]
法院認為所謂的「駕駛」,是指動力交通工具藉由動力裝置產生的動能,在公眾可以自由通行的場所行駛。假如:
(1) 引擎沒發動,或
(2) 雖然有發動但是藉由手牽、腳划等方式移動,或
(3) 在自家庭院內駕駛而沒有開到一般道路上。
以上等等情形,都不算「駕駛」。
接下來我們會透過幾個簡單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
86壞了引擎發不動,豆腐店的兒子改用推的?
車壞了在後面推車,不算駕駛。

我在自家後院開車結果把圍牆撞出了一個洞?
不算駕駛。
因為自家後院不是一般道路、也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入的場所 [2]。
但你爸媽可能會把你種在那裡補破洞就是了。

我很乖沒有酒駕,只是發動引擎在車上吹冷氣睡覺?
不算駕駛。
駕駛人沒有打算移動車輛[3],所以不算是駕駛行為。

同時,若是僅為了拿東西而發動車輛,也不會被認為是「駕駛」。
目前「駕駛」在法律上仍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但照法院近期的判決來看,有逐漸縮小「駕駛」認定範圍的趨勢。
如果不想開車撞到人的話還是就乖乖用腳走吧(誤)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該行為才有肇事而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發佈於 2019/03/26|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上) //
對一般人而言,所謂的「駕駛」不是開車、就是騎車。
但在法律上的「駕駛」可說是包羅萬象。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法律上的「駕駛」和一般人所認識的「駕駛」有什麼差別吧!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車個門而已欸?
算。
交通法規[1]詳細規範了各種違規的情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就是其中一種處罰樣態[2]。因此,法院認為,「未依規定開關車門」算是「駕駛」[3]。
除此之外,「違規停車」也算「駕駛」喔!

連引擎都還沒發動?
也算。
法院認為,只要駕駛人「控制」車輛在道路上移動,就算是法律上的「駕駛」。這種形態的駕駛,無關引擎是否啟動。就算引擎沒有發動,只要駕駛人透過轉動方向盤、或是採放煞車來控制車輛[4],就算是「駕駛」行為。

我先往後一划再發動機車烙跑?
還是算。
只要駕駛人想要駕駛車輛,接著還真的駕駛車輛[5],就算沒發動引擎,不管是用腳划還是用槳划,都會被認定為「駕駛」。

如果豆腐店的兒子關掉引擎一路滑下山呢?
算。
那怕填海了都算。
雖然這時候汽車滑行的動力並不是來自於引擎,但車子仍然處於人力操控的狀態,在這類的案件中,法院多認為這台車子是被人所掌控,對於其他用路人仍然可能造成危害[6],所以多半會把這種情況當成「駕駛」。

但是大家會不會覺得,法院這樣的認定,有點太『我全部都要.jpg』了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不宜從嚴解釋以「交通工具已經啟動」為限,只須行為主觀上有駕駛交通工具之意思,即使尚未啟動引擎,如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著手駕駛交通工具,即應認與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以達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及公共安全社會法益之目的。
[6]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所謂「駕駛」,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起始移動於道路上之謂,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固無論矣,即未啟動引擎或馬達,而係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暫時停止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致人死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子撞壞事小,但如果有人受傷或甚至死亡,受影響的可能就是兩個家庭。
那麼「致人死傷」是什麼意思呢?

法律上會從兩個角度來做綜合判斷:
必須要兩個條件都滿足,才會符合肇事逃逸罪的「致人死傷」。
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掉的話,就沒有肇事逃逸對嗎?
對。
沒有人受傷、死亡的話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如果我不知道撞到人、更不知道有人受傷就開走的話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不會。
如果不知道自己撞傷、撞死人,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但「知不知道」不是肇事者自己說了就算,必須由法官結合各種現場證據以及證人的證詞來作判斷。

如果我覺得對方沒受傷就開走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會。
必須跟被害者確認過沒有傷勢,並得到他的同意後才能離開[3]。

所以在此還是建議大家發生車禍要留在現場跟對方好好處理,絕對不要跑!
[1]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號。
[2] 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0號。
[3]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
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動力交通工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回,我們討論過了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與「致人死傷」。這回,我們來聊聊「動力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千百種,從地上跑的、海上游的到天上飛的。
那麼肇事逃逸罪要規範的交通工具有哪些呢?

在法律的世界裡,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等等推動的交通工具[1],不管是蒸汽機、內燃機、汽柴油、天然氣、電力,甚至連核能都算。
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
除了一般吃油的汽機車外,特斯拉、gogoro、核子潛艇、波音747都也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喔~

我的台東好朋友出門騎的山豬算嗎?
不算。
山豬是「獸力」。

阿母的買菜腳踏車算嗎?
不算。
腳踏車是「人力」。
但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2]可能就會被認定是動力交通工具。

阿嬤的電動代步車算嗎?
算。
請阿嬤務必要注意交通安全。

老王被隔壁太太的老公打斷腿之後坐的電動輪椅算嗎?
算。
UCCU (σ ゚∀ ゚) ゚∀゚)σ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對別人的老婆亂來。

不管是什麼交通工具,都請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1] 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行政函釋
[2] 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請參考:https://goo.gl/vpoVht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逃逸篇 //
接續上一篇,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什麼叫「逃逸」。
什麼是「逃逸」?
沒等警方到場、沒得到對方同意、沒留下聯繫資料等等就擅自離開都是「逃逸」[1]。

肇事者的兩個重要義務:「在場」與「救護」
1. 「在場義務」:即時進行救護
立法者希望透過肇事逃逸罪來促使肇事者留車禍現場對傷者進行救助[2]。
2. 「救護義務」:避免傷者所受的傷害持續擴大
這項義務必須等傷者得到實際救護或是傷者同意肇事者離開時才會結束。

留在現場就沒事?
錯。
除了留在現場以外,還必須對傷者進行救護。單純留在現場什麼都不做是不行的。

我有在現場,只是我沒有承認是我,這樣可以嗎?
不行。
「在場」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肇事者必須要主動告知或讓執法人員確認身份。

我確定有人叫救護車了,我可以走了嗎?
不行。
因為路人幫忙只是出於「好心」而不是「義務」,換句話說他隨時可以停止幫助傷者,因此傷者仍然可能無法及時得到救護。所以就算有人已經打了119,肇事者還是必須留在現場協助。

如果好朋友留在現場協助的話,我還需要留在現場嗎?
還真的可以不用。
假如朋友有依照肇事者指示,確實提供協助、留下聯絡資料並告知警察肇事者的身份的話,就不會有肇事逃逸囉[3]。
但如果朋友沒有好好處理或烙跑的話,肇事者仍然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喔!所以交友要謹慎(誤)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參照。
[2]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85-4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參照。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5/02/25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肇事篇 //
剛繳完雞腿、駕照墨水都還沒乾的志豪,開著老爸的車,一個漂亮的270度甩尾轉彎,嘗試從民生東路切向復興北路,煞車剛鬆油門剛補,果然,撞上了剛下班的詩涵。

志豪一看苗頭不對,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大腳一踏,揚長而去。看到這一幕的大樓保全,立刻拿起電話,向警察通報肇事逃逸並前去查看倒地的詩涵……。
到底,什麼是法律上的「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會訂定這條規定呢?「救護義務」
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最有機會提供受了傷的被害人援助。如果肇事者任意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延誤被害人送醫的時間。
立法者特別訂定這條,就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即時得到救護,減少傷亡可能,而這也是本條的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救護義務」。

什麼是「肇事」?
講到肇事,一般人的印象裡,常常是車撞車或是車撞人的畫面,但其實只要在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就都算是「肇事」!

不是我的錯,也是「肇事」嗎?
算。
根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肇事僅指「有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車禍」。
但是,責任歸屬需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做蒐集、釐清與判斷,為了避免被害人無法得到救護,所以不確定是不是因為自己而造成他人事故時,建議還是要留在現場喔![1]

我超車沒碰到他,這樣也算?
算。
雖然沒有撞到,但如過對方摔車是因為你的不當駕駛行為,仍舊因為有肇事責任而應該要下車協助被害者喔,否則,仍舊會吃上官司[2]。

所以為了保險起見,不管有沒有發生碰撞,只要有發生車禍,還是跟對方交換聯絡方式會比較好喔~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8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45 號參照。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