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給我停車場車禍的肇責分析!怎麼辦?

於 2019/08/1 發布

這世界上真的有報警也無法處理的車禍?

PAMO法律團隊就來跟大家介紹一下在停車場、加油站的車禍案件

👉 為什麼「叫警察也沒用」?警察為什麼「無法」協助處理?
👉 除了停車場、加油站,還有哪些地方也是「私有領地」?
👉 後續應該如何處理?保險是否還能理賠呢?

初判表,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簡稱。

警察局交通隊或交通大隊,會在車禍發生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憑藉車禍當時警察繪製或紀錄的現場資料,來製作初判表。

資料包含:

  1. 車禍現場圖
    警察會測距並透過圖示,表達兩車的行進方向、撞擊位置、相對位置、標誌標線等,基本上是一個考驗美術的程序。
  2. 車禍現場照片
    警察會拿起手機或相機,拍攝事故現場的照片,照片包含兩車車牌、撞擊點、損害、附近標線標誌、兩車相對位置的照片。
  3. 當事人筆錄
    事故當事人,會被邀請到警察局或直接在警車內,與承辦員警聊聊這場車禍的始末。

30天後,當事人可以申請「初判表」來瞭解本件事故的責任歸屬。

然而,法律在賦予交通隊權利的同時,也限制了他們為民服務的權限。

那為什麼停車場是「叫交通警察也沒用」的地方呢?

從與交通相關的法規中,可以看出對於人民的私有領域,國家基本上不干預、不介入並給予尊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第2條第1款: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但,不干預私領域這件事,代表:非屬道路的地方,不只初判表,甚至連「交通鑑定」都無法進行。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停車場不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

依據停車場法第2條,縱使是公立停車場,也不一定就有「道路」性質。目前僅下列兩類停車場,內建「道路」性質:

  1. 路邊停車場
    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2. 都市計畫停車場
    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校園、加油站與社區大樓呢?

當然不是道路!
只要「非屬公有」或不具有「供公眾通行」性質的地方,就都不屬於「道路」。

那在非「道路」的地方發生車禍,沒有初判表、沒辦法進行車禍鑑定,該怎麼辦呢?

放心,責任一樣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釐清:

  1. 保險公司判斷責任歸屬
    在私領域發生的車禍,如果雙方都有保險的話,那可以交由保險公司判斷,取代「初判表」。
  2. 法院以判決分配責任
    沒辦法進行車禍鑑定這件事,就需要由當事人進入司法程序,透過法院一次又一次的開庭、辯論、陳述、意見、證據等資訊釐清。至於法院作出判斷要多久,就不說了(仰頭~

因此,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且「確認不需出險」,那「和解」就會變成一個很好的選擇。

至於和解應該怎麼進行,請參考前篇文章「車禍了怎麼辦?02 //車禍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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