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買了一週後發現隔壁是「凶宅」,我可以退嗎?

於 2021/10/28 發布

房子買了一週後發現隔壁是「凶宅」,我可以退嗎

王氏夫妻辛苦了大半輩的,好不容易在市中心蛋黃區買了一間房,附帶30年房貸。結果才住了一周,先是女兒冠瞳洗澡時會聽到排水管傳出「嘻嘻嘻」的笑聲,兒子冠弘也常常聽到牆壁傳出「咚咚咚咚」的猛力敲擊聲,按了隔壁的門鈴卻沒人應。王家問遍左鄰右舍,才發現不得了,隔壁曾在兩年前發生過滅門慘案……

雖然自己住的房子不是凶宅,但住了幾天才發現隔壁是凶宅,這樣的情況可以把房子退錢不要了嗎?

何謂「凶宅」?

一、內政部認定凶宅的標準

在賣家持有房子產權的期間,如果房子的專有部分,有人在裡面因為兇殺或自殺而死亡,或是有人從房子的專有部分求死而死亡,那這間房子就是凶宅。舉例來說,在房子裡面燒炭、上吊而死亡,或是從房子的窗戶、陽台跳樓而死亡,都會讓這間房子變凶宅。

二、法院認定凶宅的標準

法院認為,在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時,並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人」應陳屍屋內為必備要件,且應考量事發經過、該事件公開的程度、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是只要「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就全部認定是「凶宅」。

凶宅的範圍
有人因兇殺或自殺死亡的該戶房屋本身(含房屋內部、陽台)。有法院判決認為,在跳樓自殺這類的案件,除了被跳的那戶算凶宅,墜落後死亡的那戶也算凶宅。

一日凶宅,終身凶宅
只要這間房子曾經符合凶宅的定義,那麼它就會一直都是凶宅,不會因為中間經手的某任屋主沒有讓房子再發生他殺或自殺,而讓房子從凶宅變成非凶宅。

房仲跟屋主要不要揭露「隔壁」是凶宅?

按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標的「本身」是不是凶宅,應該要揭露。法院也認為,因為一般大眾對於「凶宅」存有厭惡感,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與價格,因此在做房屋買賣的時候,賣家應該要做揭露。至於「隔壁」是不是凶宅,則未硬性規定要不要揭露。因此難以主張屋主或房仲沒說隔壁是凶宅,而要求還屋退錢。

這下王家可頭痛了,既然退不掉,也只好考慮尋求民俗神秘力量協助解決了。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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