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長期的言語霸凌只是家務事?

於 2023/09/23 發布

自從上次的家庭晚餐聚會後,雖然王奶奶並沒有當場針對兒子和媳婦買房後要搬出去一事多做評論,不過從整理行李到正式搬出去,還有一段時間,而在這期間,王奶奶總會趁王媽媽在廚房準備一家子晚餐時,故意湊到旁邊開始酸言酸語,似乎是想讓王媽媽準備的餐點額外多一些言語上的調味⋯⋯

「哎呀,搬出去就不用照顧公婆,自己不覺得不孝我都替你覺得丟臉。」
「很懂得拿我兒子的錢買房子是吧?我兒子就是被你這種不要臉的女人騙得團團轉。」
「搬出去也好啦!就不用看到你這張不甘願做家事的嘴臉。」

一、婆媳之間的言語暴力算是家暴嗎?

是的!

(一)何謂「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家庭暴力」是只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言語虐待」只限於髒話嗎?

只要使用具攻擊性、侮辱性的言詞或聲調,造成他人受到精神上的折磨與侵犯騷擾,就算是言語暴力。包含恐嚇、謾罵、詆毀、吼叫、侮辱、嘲諷等言語上迫害(註1)。

因為家庭成員為生活和情感緊密連結的對象,長期接觸並受到羞辱、貶低等言語暴力行為,容易出現情緒和身心方面的不適,嚴重的話甚至會長期影響健康,以及變成一輩子的創傷。

所以王媽媽長期受到婆婆如此的「言語挖苦」,可能會構成法律上對於家暴所定義的樣態。

二、王媽媽能不能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如果法院判斷認定有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性者,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

所以王媽媽可以透過蒐集錄音、錄影、訊息截圖或身心就醫證明等,去紀錄婆婆對自己實施長期言語暴力的相關事實證據,有助於法院核准其聲請。

但「偶發」的言語暴力,實務上可能就不會批准保護令的聲請,可能會被以並非「長期性」、「持續性」而被駁回(註2)。

三、能因為婆媳關係不好判決離婚嗎?

會一併參考夫妻本身之間相處的情形判斷。

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可以透過法院進行裁判離婚的事由,該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或第1項第4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但實務上很難單獨憑據這一條款,即成功裁判離婚)

也就是說,王媽媽受到丈夫的媽媽持續言語暴力的話,原則上是可依照嚴重程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但實務上法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還會參考夫妻之間的相處情形,會綜合一切相關證據,包含回歸到夫妻本身之相處情形去判斷(註3)。

若丈夫對於妻子被母親言語虐待之情事不聞不問,甚至也是加害者的角色,則很可能訴請離婚之情事就會成立。

而王媽媽在訴請離婚時,也能一併附上家暴保護令、精神創傷醫療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能夠佐證遭受家暴的證據,增加獲得勝訴判決的可能性。

註1:什麼是「家庭暴力」?(更新日期:2023/09/23)
註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註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婚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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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爸爸看了這樣「言語加料」挖苦老婆的情形,持續了幾個禮拜心理其實也是很心疼,但畢竟口出惡言的人是自己的媽媽,好像也只能加快整理行李的速度,盡量早點搬出去⋯⋯不要低估精神傷害和情緒勒索等言語暴力的嚴重程度,即使對方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地下的家人,沒有人有義務去忍受對於自己的不當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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