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7號解釋 //肇事逃逸//
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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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會做成這號解釋起因於幾件輕微車禍、然後肇事者沒有留下來的肇事逃逸案件,但在這些案件中,被害人所受的傷都屬較輕微的傷勢。
這些案子的肇事者在被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肇事逃逸罪之後,覺得這個法條有違憲的疑慮,所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提起釋憲。
爭議問題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於「肇事」規範了兩種事故情形:
1.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
2.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
第1點沒有任何爭議,但是第2點「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車禍會不會構成法律上的肇事,一般人沒辦法理解或遇見,所以這個部份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再來是刑度的部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刑度是1年以上到7年以下,而且沒有易科罰金的規定。在這樣的情形下,有些案子實在是太過輕微、連判最輕的1年有期徒刑都嫌太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因此, 大法官判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違憲」。
理由書
基於法治國原則,在透過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要規定得清楚明白,要讓被規範的人可以預期法律會發生的效果,同時也可以有個明確的執法標準。
「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一般人沒辦法預想到會不會變成「肇事」,不符合明確性的要求。
人身自由屬於基本權之一,憲法第8條規定,對於人身自由要給予保障。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是法定刑度的高低,必須跟行為所生的危害、行為人的責任相當。
由於肇事逃逸罪的法條並沒有考量到輕微肇事的情形,不管甚麼情形一律是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違法了罪刑相當原則跟比例原則。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說,為了因應交通工具的發展、社會變遷以及整體法律制度,相關機關要通盤檢討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讓人民可以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同時讓行為跟刑罰之間可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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