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要跟對方「和解」還是「調解」?
於 2020/05/26 發布
於 2020/05/26 發布
「調解」與「和解」,是除了打官司以外,最常見的法律紛爭解決方式,在車禍、損害賠償等案件中都會用到。但一般人常常會分不清楚它們之間的差別,有些人甚至會覺得是一樣的東西。今天PAMO法律團隊要來告訴大家和解跟調解究竟有哪些不同。
所謂的「和解」,指的是雙方講好大家各退一步,讓這場爭議到以為止,屬於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約定好,就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車禍現場,雙方當事人約好互不賠償,大家自己修自己的車,這樣就是一個有效的和解。
所謂的「調解」,指的是藉由調解委員會的協助,找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爭議解決方案,避免最後鬧上法庭,勞神又傷財。例如:車禍賠償怎麼樣的談不攏,這時候找上調解委員會,他們就會幫雙方找出一個你願意賠、我也願意收的金額。
這兩種方式都可以解決問題,但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的態度與意願。
只要雙方講好,和解就會成立,但為了保險起見務必簽一份和解書,若對方事後賴皮,和解書就可以做為強而有力的證據。調解則因為要另外安排時間把大家都找來,所以在速度上會比和解慢。
不論是和解還是調解,都明確的規定在法律裡面,所以一樣都有法律效力。不要再相信和解沒有法律效力這種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調解成立後會送交法院核定,有著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雙方都不能任意反悔。和解則因為不會送法院核定,所以就不如調解來的強而有力。
「和解」與「調解」各有優缺點,並沒有哪種方式一定比較好,也沒有說哪種問題一定要用哪種方式來處理,應該要衡量遇到的問題和雙方的處理態度,來找出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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