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怎麼調解?車禍調解的效力、申請方式、費用、地點、出席人員|全面解析,一篇搞定
發佈於 2020/12/25| 最後更新 2024/07/16
發佈於 2020/12/25| 最後更新 2024/07/16
車禍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是不少人解決車禍的方式。有關車禍調解申請方式、地點、費用、出席人員、效力,以及當車禍調解失敗時,我們要怎麼繼續下一步,就讓PAMO法律團隊通通告訴你!
➢ 調解有法律效力嗎?
➢ 調解與和解有什麼不同?
➢ 誰可以申請調解?
➢ 要去哪裡申請調解?
➢ 可以選擇調解委員會嗎?
➢ 調解要收費嗎?
➢ 對方聲請的調解,一定要去嗎?
➢ 誰會來參加調解?
➢ 答應調解後,如果不去會有什麼下場?那真的有事不能到怎麼辦?
➢ 調解不成立,接下來還可以怎麼做?
套用一句鄉民的話:法院認證。
調解分為「民事上的調解」與「刑事上的調解」,那麼這兩者差在哪裡呢?
民事調解在成立後,調解書會被送去法院進行核定,核定後的調解書,效力等於「民事確定判決」,當對方不賠錢的時候,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利用國家的力量來進行強制執行,讓對方乖乖賠錢。
在刑事調解的部分,一旦調解成立,被告就有機會幫自己爭取到緩刑。除此之外,如果雙方有談好要賠錢的話,賠錢的部分就會走民事程序並得到與民事調解相同的效力。
換句話說,當車禍案件調解成功後,雙方所約定的調解內容都會得到法院認證。
調解成立後,『不可以』反悔
當法院核定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告訴或自訴,除非這個調解出現「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原因。所以,車禍調解成立後,是很難翻桌重來的,雙方都要乖乖履行自己答應對方的條件。
「和解」的意思是: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雙方講好大家各退一步,不要那麼斤斤計較,就讓爭議到此為止。和解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約定好和解條件,就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發生車禍之後,雙方當事人約好互不賠償,各自修自己的車。這樣就是一個有效的和解。
「調解」是讓專業和事佬來幫大家喬
藉由調解委員會的協助,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避免最後鬧上法庭,勞神又傷財。例如,車禍賠償金額談不攏,這時候借助調解委員會的力量,他們會盡力幫雙方找出一個你願意賠、我也願意收的金額。
其實「調解」與「和解」都可以解決問題,也都有法律效力,但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的態度與意願。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和解」是最快的方式,但是調解在成立以後,調解書會送交法院核定,有著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雙方都沒辦法任意反悔喔!
只要是車禍「當事人」,包含撞人的跟被撞的,都可以去聲請調解,但是一方要聲請調解時,要得到對方同意。
我們可以分成向「調解委員會」及「法院」聲請調解:
除了雙方當事人,其他人都「不可以」幫當事人聲請調解!原則上,只能由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是書面來提出聲請,其他人像是隔壁老王或早餐店阿姨都不可以擅自幫當事人聲請。
以當事人的住居所的調解委員會為原則:
如果是刑事的告訴乃論罪想調解,就會是「對方」的住居所,或是「犯罪地點」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如果想去原則以外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可以,但前提是雙方以及調解委員會都同意。怕選錯的話,可以直接打電話到調解委員會做確認喔!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只收「勘驗費」
原則上,調解委員會不可以跟當事人收費,也不可以用任何名目來收受報酬。但例外就是調解委員會為了「釐清案件所支出的調查費用」,稱做「勘驗費」,採實支實銷,所以不需要擔心會被亂收錢。
向「法院」聲請民事調解
會依照「標的金額」收費,如果是「非財產權案件」,則是不收費。:
(1)未滿10萬:不收費
(2)10萬以上,未滿100萬:新台幣1,000元
(3)100萬以上,未滿500萬元:新台幣2,000元
(4)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新台幣3,000元
(5)1000萬元以上:新台幣5,000元。
那誰要負責申請的費用呢?會以「調解是否成立」來區分:
假如對方在聲請調解前有通知我們,我們也同意的話,當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後,基本上只要沒發生什麼重大事故(譬如說颱風),就要出席。無故不到不只會讓調解不成立,還會讓對方覺得你根本就沒有誠意想解決問題,最後落入漫長的訴訟程序。
我們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看:
如果是法院的調解,就不可以不去。法院之所以會安排這場調解,是因為在起訴前,對方向法院聲請調解,而你也同意。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官再確認雙方的意願所安排的調解,當事人如果沒到也會有相同的處罰喔!
「如果真的有事不能去怎麼辦?」可以找人代理或請假。有兩個辦法:
「因為一方沒到導致調解不成立的話,還有機會再調解嗎?」有
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在當事人放大家鴿子之後,還願意再安排一次調解只有一個原因:這個案件有調解成功的希望。否則,沒到的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得到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再去聲請調解了。
那我們要出席調解的時候,會在調解上看到誰呢?誰又是一定會出席,以及可能會看到誰出席呢?我們分成以下幾種來看:
我們可以分成三種情況來看:
1. 自行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失敗
在這個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拿到證明書後,有兩條路可以走:
2. 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最後調解失敗
因為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過調解,所以在調解失敗時,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直接進行後續訴訟程序。在這個時候,法院會將當事人「聲請調解」的時間點,當作是「起訴」的時間點。
3. 訴訟中進行調解,最後調解失敗
在訴訟中進行調解的話,原本的訴訟程序就會暫停。如果調解失敗,就會回到原本的訴訟中把程序走完。
調解相較訴訟而言,是既快速又有保障的解決方法,即使不是車禍,只要是能夠調解的案件,和解談不攏時,別急著提告,試試調解,說不定就能解決問題囉!
我們都不想遇到車禍。除了該保車險,還能預先做什麼準備,給自己更齊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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