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03 //致人死傷篇//
於 2019/03/22 發布
於 2019/03/22 發布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致人死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子撞壞事小,但如果有人受傷或甚至死亡,受影響的可能就是兩個家庭。
那麼「致人死傷」是什麼意思呢?
法律上會從兩個角度來做綜合判斷:
必須要兩個條件都滿足,才會符合肇事逃逸罪的「致人死傷」。
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掉的話,就沒有肇事逃逸對嗎?
對。
沒有人受傷、死亡的話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如果我不知道撞到人、更不知道有人受傷就開走的話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不會。
如果不知道自己撞傷、撞死人,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但「知不知道」不是肇事者自己說了就算,必須由法官結合各種現場證據以及證人的證詞來作判斷。
如果我覺得對方沒受傷就開走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會。
必須跟被害者確認過沒有傷勢,並得到他的同意後才能離開[3]。
所以在此還是建議大家發生車禍要留在現場跟對方好好處理,絕對不要跑!
[1]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號。
[2] 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0號。
[3]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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