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給我停車場車禍的肇責分析!怎麼辦?
於 2019/08/1 發布
於 2019/08/1 發布
這世界上真的有報警也無法處理的車禍?
PAMO法律團隊就來跟大家介紹一下在停車場、加油站的車禍案件
👉 為什麼「叫警察也沒用」?警察為什麼「無法」協助處理?
👉 除了停車場、加油站,還有哪些地方也是「私有領地」?
👉 後續應該如何處理?保險是否還能理賠呢?
初判表,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簡稱。
警察局交通隊或交通大隊,會在車禍發生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憑藉車禍當時警察繪製或紀錄的現場資料,來製作初判表。
資料包含:
30天後,當事人可以申請「初判表」來瞭解本件事故的責任歸屬。
然而,法律在賦予交通隊權利的同時,也限制了他們為民服務的權限。
從與交通相關的法規中,可以看出對於人民的私有領域,國家基本上不干預、不介入並給予尊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第2條第1款: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但,不干預私領域這件事,代表:非屬道路的地方,不只初判表,甚至連「交通鑑定」都無法進行。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依據停車場法第2條,縱使是公立停車場,也不一定就有「道路」性質。目前僅下列兩類停車場,內建「道路」性質:
當然不是道路!
只要「非屬公有」或不具有「供公眾通行」性質的地方,就都不屬於「道路」。
放心,責任一樣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釐清:
因此,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且「確認不需出險」,那「和解」就會變成一個很好的選擇。
至於和解應該怎麼進行,請參考前篇文章「車禍了怎麼辦?02 //車禍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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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一但發生,結束的唯一條件就是雙方達成了賠償共識。因此車禍之後的所有流程,目的都是協助雙方達成共識,甚至我們可以理解「肇事逃逸罪」的重罰目的,包含了對於不協助釐清責任者的懲罰。
車禍了,怎麼辦?大家都知道要報警,但是如果真的趕時間,而且事態也不嚴重,對方還說「沒事~」那我們應該怎麼做?可以直接離開嗎?